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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济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12 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济政字〔2012〕94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济宁市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各项工作扎实开展、顺利推进,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变化,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证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0〕15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29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对我市正在执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和居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
      (一)增长办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口总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因素确定增长比例。具体计算方法:
      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R­1)=(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口总数+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口总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口总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口总数)。
      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R2)=(上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口总数+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口总数)÷(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口总数+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口总数)。
上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增长率(V):V =(R1-R2)÷R1×100%。
      年度基础养老金增长额=上年度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增长率(参照数)。
      (二)报批程序。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相关数据,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缴费激励机制
      (一)对选择高档次缴费的提高缴费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每选择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不低于3元;选择6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在30元缴费补贴基础上,增加缴费补贴不低于12元。
      (二)对连续长期缴费的增发基础养老金。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且每年选择不低于3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 
      三、建立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参保人员死亡,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上报的(最迟次月上报),一次性抚恤金以本人生前六个月的基础养老金计发;逾期或不上报的,不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四、资金来源
      增加基础养老金及提高缴费补贴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时予以补助。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