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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1 14:22 浏览次数: 字号:[ ]

 

 

济人社办发〔201323

 

关于开展201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管委会人事劳动保障处、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市局有关科室、单位:

依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2年度年检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范围

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年检内容

(一)是否仍然符合设立的许可条件;

(二)许可服务项目业务开展情况;

(三)许可证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四)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六)投诉及处理情况。

三、提交材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亦可到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步打算);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5、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原件;

6、核准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年检程序

年检分初审、审核和审批三个阶段进行。

(一)初审。

驻县(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329日前向驻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年检材料;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于45日前报市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驻济宁市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329日前向市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提交年检需要的材料;市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审核。

市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组织人员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情况,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查验。

(三)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理年检材料。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标注“年检合格”并加盖公章;对当年内有效期满并提出继续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申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发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按时完成年检初审及各类材料上报工作。

(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按时参加年检,提供真实材料。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参加年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逾期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未通过的,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许可的服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时,应交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联系人:姚曦

联系电话:2348672

电子邮件:rsj2348672@163.com

联系地址: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市政府东办公楼501)

 

附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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