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总工会
济宁市企业管理协会/济宁市企业家协会
济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3年12月23日
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进一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引导企业在建设和谐济宁、推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发挥作用,根据《关于规范企业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济政字〔2010〕1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发〔2013〕25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级管理,以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作出发点,以劳动合同、工资分配、社会保障、集体协商、民主管理、劳动保护、民主评议、矛盾调处等作为衡量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核心指标,引导、激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建设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第三条 实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A级、AA级、AAA级、AAAA级四个等级,依次由低到高,逐级递升。A级、AA级企业由县(市、区)评定和管理,AAA级、AAAA级企业由市评定和管理。
第四条 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10月进行申报,12月进行评定。
第二章 评定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评定范围: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并在上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达到合格标准的各类企业。
第六条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十个方面: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执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情况;3.工资收入分配情况;4.参加社会保险情况;5.执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情况;6.维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情况;7.劳动争议调解情况;8.劳动安全情况;9.遵守工时(休假)情况;10.职工评议情况。
第七条 根据评定内容,实行量化赋分的办法,总分100分。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共20分)
(1)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10分);
(2)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和内容合法、管理规范,并有效履行(5分);
(3)按规定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5分)。
2.执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情况(共7分)
(1)企业建立工会组织(2分);
(2)企业与职工定期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5分)。
3.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共13分)
(1)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支付工资(3分);
(2)贯彻工资指导线方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和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5分)。
(3)企业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并将形成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5分)。
4.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共25分)
(1)企业已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15分);
(2)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10分)。
5.执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情况(共5分)
(1)已制定职代会(职工大会)、厂务公开等内部规章制度(3分);
(2)规章制度内容以及制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2分)。
6.维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情况(共4分)
(1)女工的平等劳动权利、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依法落实(2分);
(2)没有招用童工、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为(2分)。
7.劳动争议调解情况(共10分)
(1)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做到组织、人员、制度、场所四到位(3分);
(2)企业裁减人员按规定程序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减人员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3分);
(3)及时化解矛盾,未发生职工集体上访等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4分)。
8.安全生产情况(共7分)
(1)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职业教育培训,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3分);
(2)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查体(2分);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按规定经过培训持证上岗(2分)。
9.遵守工时、休假规定情况(共4分)
(1)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2分);
(2)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2分)。
10.职工评议情况(共5分)
(1)面向企业职工对本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调查,职工满意率达90%以上(3分);
(2)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评价良好(2分)。
第八条 A级、AA级企业总计得分不得低于80分,AAA级、AAAA级企业总计得分不得低于90分。对被评定的企业授予“济宁市和谐劳动关系A(AA、AAA、AAAA)级企业”称号。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成立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定和管理工作;下设专门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做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各企业要加强对劳动用工日常工作的管理,努力争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十条 企业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自查,得分在80分以上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工商登记注册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向主营业地所在地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县(市、区)所属企业申报A级、AA级的,由县(市、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定;申报AAA级、AAAA级的,由县(市、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属及其他企业申报的,由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组织综合评审。对初步确定的入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相应称号,同时颁发牌匾和证书,进行表彰。
第四章 评定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弄虚作假等任何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五章 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级管理称号是企业社会信誉度的重要标志,获此称号的企业,作为社会信用评估体系的信息和资源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模范集体”、“五一劳动奖状”和“企业管理奖”评定,企业领导人优先推荐各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评定,同时作为各级文明单位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获AAA级、AAAA级称号的企业,两年内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第十九条 已命名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每两年复查验收一次。复查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
第二十条 已命名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
(1)发生停工、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责任在企业一方的;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严重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4)其他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