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7号),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户籍地参保。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置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参保人员选择500—1500元5个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1500元缴费档次给予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600元,逾期或不上报的,则不予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