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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事业单位登记
发布日期:2015-01-23 1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内容

单位名称: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36

宗旨:做好社会保险事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业务范围: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缴拨计划,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等工作;负责经办市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负责经办中央及省属驻济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市直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业务;指导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全市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

法定代表人:张学峰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1042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36号。

第四条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服务参保职工,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缴拨计划,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等工作。

(四)负责经办市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负责经办中央及省属驻济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职工的基本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市直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

(五)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业务。

(六)指导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七)承担全市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局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局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下达全市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五)制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本单位设置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科、基金财务科、统计信息科、基金征缴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企业养老保险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医疗保险科、医疗稽查科、工伤保险科、失业保险科、生育保险科、审计稽核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劳动能力鉴定科、档案管理科等18个内(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负责单位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办,负责文电、接待、信访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单位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办公车辆、后勤保障等工作;

负责单位党务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管理、工作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单位职工教育、党群等工作;

负责编制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宣传、文件起草、岗位工资流程制定;

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报告,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算、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负责社会保险数据的信息采集、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管理工作,参与社保卡发放和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各类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资料审核、参保人员增减、转移等工作;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调整工作;

负责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资格初审工作,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审核、待遇调整特殊工种备案等工作;

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指导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负责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费用的审核工作,负责特殊病人员的资格鉴定、转诊转院及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的审核工作;

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负责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工伤康复医疗费的审核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和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确认及生存状况调查;

负责参加失业保险的机关、失业和企业单位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工作,负责失业保险金支出项目及金额的审核工作;

负责参加生育保险人员领取生育保险金的身份核对工作,负责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和结算工作;

拟定社会保险审计稽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和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配合工作;

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划、计划、服务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退休人员的指纹采集、退休人员和退休死亡供养人员生存状况的认定工作;

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拟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盒企业退休、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档案的保管、保密、查询、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本单位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112日局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14年度,我单位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圆满完成了省、市考核指标任务。截至20141231日,全市五项社会保险覆盖率达到91.68%(省里要求91.05%);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51.47%(省里要求50%)。社会保险扩面新增参保5.3万人次,完成全年计划的101%;征缴社保基金138.57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06%,在企业效益不好、征缴工作难度很大的情况下超额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

(二)实现了五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健全民生保障体系的部署和局党委要求,经认真研究测算,提请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伤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六个文件,惠及全市750万人,目前全省只有青岛和我市实现了五项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三)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一是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完成了新农合的移交工作,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了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二是为全市18.4万名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调整提高养老金267元,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75元,两项待遇每年增加支出6.6亿元。

(四)社会保险待遇做到了按时足额支付发放。2014年,为全市27.6万名机关事业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78亿元,为112万名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11亿元,为35万名住院参保人员支付医疗费21亿元,支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4亿元,全年各项基金共支出114亿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落实到个人账户资金2.1亿元,为符合“4050”助保条件的人员办理了助保贷款接续养老医疗保险手续。(五)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一是全市实行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的企业1674户,其中市直880户;二是建立了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综合管理平台和医疗费监控系统,共发现五项保险缴费单据已确认但财务没做账务处理的记录33.1万条,发现并扣除医院不合理费用110万元。对全市137万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了资格认证,为4545名企业退休人员免费健康查体。三是在社保服务大厅实行群众满意度评价,社会保险费缴纳、医疗费报销等缩短了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为群众提供了良好的服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重,完成科学发展考核指标和重点工作事项压力大。近年来省厅每年下达给我市的扩面征缴任务都比较重,2014年基金征缴任务131亿元,比上年增加16亿元。由于不少企业无力缴费,加上全省每年上调社保缴费基数,完成全年计划难度很大。2014年虽然全市完成了任务,但企业养老保险有3个、失业、生育、职工医疗保险各有1个县市区没有完成全年任务。

(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数额大,管理监控面临新的压力。全市基金征缴由2011年的105亿达到2014年的138.57亿元;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有2个县、大额医疗救助金有5个县、失业保险有1个县收不抵支。2014年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同比增长12%,医疗费用支出增长达到20%;特别是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后,参保人数和定点医院大量增加,给医疗保险监管工作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和比较大的困难。

(三)社会保险政策执行不到位,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不规范。有的县市区执行社会保险政策不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待遇不到位,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冒领养老金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经办机构办理程序复杂,待遇审核、基金支付不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化还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保险工作的需要。

三、2015年工作打算

2015年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总的思路是:按照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强化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更加注重服务民生、更加注重依法经办,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大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是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把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放在今年社会保险工作的首位,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配合局养老保险科认真调研、搞好资金测算,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全市的改革方案出台后,抓好政策规定和经办落实工作。二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积极推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配合局养老保险科研究制定采煤塌陷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年内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继续实施“特困群体助保工程”,解决“4050”断保人员、下岗失业困难群体接续养老、医疗保险问题。在全市所有综合定点医院全面推行总额控制下的复合式结算办法,落实医疗费联网即时结算。

(二)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人人可参保、人人有社保。认真研究制定我市全民参保登记实施方案,以中小微企业职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断保人员为重点,引导符合条件的人群普遍参保;强化社会保险稽核,督促用人单位如实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2015年底,全市职工基本养老、居民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居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险种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40万人、445万人、113万人、650万人、95万人、73万人、71万人;社保基金征缴总额达到140亿元。

(三)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惠民政策,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一是提高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上级要求继续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将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报销额由25万元均提高到35万元。二是提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落实伤残人员津贴标准、失业保险标准,督促县市区全面落实生育医疗费零负担。

(四)加强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严格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严格执行基金支付程序,上半年在全市开展社保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检查。认真落实基金预决算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通过社保基金综合管理平台对全市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严肃查处欺诈、套取社保基金等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积极推进“电子社保”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保险网上经办、自助服务,建立全民参保登记平台和医保支付稽核平台,实现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支付全过程信息化办理。二是规范经办服务行为。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制度和社会保险补缴政策,加强社保数据信息管理,在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行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四、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核定编制数:103

实有编制数: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