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8 月8 日 鲁卫人发〔2011 〕3 号)
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我省自1968年开始向非洲的坦桑尼亚派遣第一支援外医疗队起,至今连续承担医疗援非工作已达43年。四十多年来,一批批医疗队员时刻牢记祖国和人民的重托,发扬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白求恩为榜样,在极其艰苦的环境下,克服气候炎热、艾滋病和疟疾等传染病流行、医疗设备简陋、药品缺乏、条件艰苦等一系列困难,全心全意为受援国人民服务,树立了中国医生的形象,赢得了受援国政府和人民的高度信赖和赞誉,为增进中非人民友谊,提高我国国际声誉和地位做出了重要贡献。
援外医疗队工作是我国总体外交和对外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
义的政治任务。为适应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援外医疗队工作,调动和保护援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卫生部关于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卫人发〔2003〕184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援外医疗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经省卫生厅遴选、列入卫生部援外医疗队派遣计划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援外期间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评审前业务能力测试。
二、按计划参加医疗援外且表现良好的,视同完成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任务。
三、援外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不受派出单位岗位数量限制,优先推荐评审。
四、对已纳入我省援外医疗队派遣计划、派遣出国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用的,或援外期间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由派出单位结合表现情况按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期限与援外期限相同,兑现相应工资待遇。回国工作的首次聘用续聘一个聘期,该聘期结束后,按岗位设置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等规定参加岗位竞聘。
五、援外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期间未享受以上政策的,回国后首次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时,可享受以上政策一次。
六、本通知所称援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省卫生厅遴选、列入卫生部援外医疗队派遣计划选派出国,在国外工作2 年及以上,能够完成援外医疗、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援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岗位聘用工作事关援外医疗队员的稳定和切身利益,事关我省援外医疗工作的长远发展,各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切实解决援外医疗队员的后顾之忧,为我省援外医疗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