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待遇
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济社保发〔2016〕1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市直各部门(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度我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资格认证范围
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机关事业、企业、灵活就业、个体缴费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和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领取人员,均纳入2016年度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范围。
二、不断调整完善资格认证办法
资格认证是防止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有效措施,是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合理发放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监督手段。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全市资格认证工作顺利实施。自2016年开始,要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本地居住人员认证、异地居住人员认证两项业务互为补充、有效结合,真正实现资格认证工作常态化。
(一)本地居住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认证体系,创新认证方式。在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中,要依据《济宁市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结合各地实际,不断完善集中认证与平时认证相结合、“面对面”认证与“背靠背”认证相结合、社保单独认证与部门联合认证相结合的多维发展工作新常态。要以“金保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认证系统”为依托,将综合认证系统延伸到乡镇(街道)人社所和社区(村居)服务平台,通过各级服务平台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认证方式,“就近、方便”地开展认证工作。要切实调动和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认证工作质量;同时,充分利用好民政殡葬信息、公安户籍信息及疾控死亡信息等数据比对结果,最大程度提高资格认证准确性。
市直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或参保单位组织;市直灵活就业、个体缴费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证工作由市社保局或指定单位组织实施。市直各认证单位要本着“既保证认证质量又体现人性化服务”的认证工作思路,采取集中认证、上门认证、委托认证、科技手段认证、协调认证及工作生活了解等综合手段,按时完成资格认证工作。
根据工作进展,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上季度认证情况并填写《 县(市、区)第 季度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结果统计表》(附表1)报市社保局社会化服务科;市直各认证单位的认证结果,按月填写《济宁市市直单位社会保险待遇暂停表》(附表2)报市社保局社会化服务科。
(二)异地居住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按照上级要求,异地居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认证,继续利用部级“异地退管系统(http://sitrb.mohrss:8070)”开展认证工作。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将本区域居住在省外、市外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有关数据信息进行采集整理,重点做好异地居住人员基本信息的变更、死亡人员剔除、退休人员新增等信息数据的梳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部级“异地退管系统”的要求格式,于3月底前进行信息数据汇总和文件上传,并及时完成本县(市、区)需外地协助认证人员的认证表格、信函的打印、邮寄等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延伸服务网络,在乡镇(街道)服务平台联通业务专网,由乡镇(街道)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异地退管系统”直接在线办理外地在本辖区内居住退休人员的网上协助认证工作。协助认证过程中,对信息不符、无法联系的认证对象,各经办机构要及时汇总、协调,委托社区(村居)进一步调查落实,并积极与委托认证的异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利用多种方法对认证对象进行认证。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按要求认真采集梳理本系统、本单位在省外、市外居住退休人员各项数据信息,填写《济宁市市直单位异地居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情况一览表》(附表3),于3月1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进行数据上传和认证。
全市异地居住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认证工作,原则上6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人数多,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坚持以“加强社区认证为基本,异地联网协查为重点,实施部门联动为补充,运用技术手段为辅助”四位一体的认证工作思路,认真研究措施,切实做好资格认证工作。要以社区认证作为主要工作方向,着力优化方式方法,配齐配强工作队伍。要不断改进服务态度,不断营造宽松和谐的认证工作环境。对高龄、身体状况欠佳、行动不便等认证对象,要主动实行上门服务,彻底摈弃“询问生死”、“举报纸照相”等涉及隐私或有辱人格尊严的工作做法。要与发放银行积极合作,努力探索利用银行取款窗口实行现场认证的工作路子,不断拓宽认证渠道。要加强认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取得认证对象的理解和支持,使认证对象了解认证政策和认证工作流程,引导认证对象理性对待资格认证工作。
(二)认真抓好部分重点人员的认证工作。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参保单位,要突出认证重点,切实加强对75岁以上高龄人群、供养直系亲属、异地居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认证和管理,采取一切有效手段认真落实其生存状况;对部分基本信息采集错误或信息数据不全的,要通过认证进行认真核实,按业务流程修改完善系统有关信息;对历年暂停发放人员要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进一步核查生存状况和死亡时间,彻底清查以往年度以申报暂停方式逃避处罚的隐形冒领违法行为。
(三)切实畅通完善认证信息上报渠道。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参保单位,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上报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信息。各级各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单位、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及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坚决杜绝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现象的发生。
(四)切实做好认证结果的运用。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参保单位,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法》及有关社保政策规定,充分运用资格认证结果。要认真执行《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严厉打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及时办理待遇暂停手续;经审核、确认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按规定及时恢复并补发相关待遇;经核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报、瞒报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拒绝退还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5〕14号)规定,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各级各部门(单位)有关资格认证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认真开展资格认证工作。对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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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