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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1 17:08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612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14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15

    (此件主动公开)


 

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鲁人社规〔20161号)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公正监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中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力争2017年底前全面实行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着力解决在执法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要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逐步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执法自由裁量权。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参照市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名录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统筹组织好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优先安排新入职人员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证件。201612月底前,建立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将执法人员信息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做到底数清楚、动态更新,供开展随机抽查使用。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人员名录库。

(四)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托金保工程,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优势,以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为基础,切实做好行政区域内监管对象信息采集、更新工作。20176月底前,市、县要分别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对象名录库,实现市、县实时互联,同时实现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以及人事人才等单项数据库的共享比对,为开展随机抽查提供较为完备的数据支撑。按照要求,加快实现与全省监管对象信息库互联互通,增强监管对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高的监管对象,可优化随机抽查频次;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低的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施重点检查。

(六)切实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和公开。对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形成有效震慑。其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分别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和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推进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并及时向工商、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推进建立跨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增强监管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作用,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抓好组织实施。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各项工作列出清单,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劳动保障监察指挥中心和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工作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有机结合,提高工作效能。

(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对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对各县(市、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全市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考评。

(四)加强宣传培训。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进行宣传。充实一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转变执法理念,切实提升执法能力。

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612月底前,将推行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附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执法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随机抽查依据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有: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就业促进法

4.社会保险法

5.工会法

6.民办教育促进法

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9.《失业保险条例》

10.《工伤保险条例》

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19.《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20.《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3.《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5.《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8.《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9.《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30.《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31.《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3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33.《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34.《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二、事项清单

类型

序号

随机抽查事项

法律依据

规章

制度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89

2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80

 

 

 

 

 

 

 

 

 

劳动

合同

及招

用工

管理

 

 

 

 

 

 

 

 

 

 

 

 

 

 

 

 

 

 

 

 

 

 

 

 

 

 

 

 

 

 

 

 

 

 

 

 

 

 

3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81

4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81

5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

6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

7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

8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

9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

10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

11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

1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

13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就业促进法第67条、《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8

14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

15

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7

16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

17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

18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工会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

19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法第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2

20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法第5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3和第4

21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

2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6

23

用人单位是否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5

24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8

25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是否超过限制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6

工作

时间

和休

息休

26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4

27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

禁止

使用

童工

28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

29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

30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

31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

32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5

33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

34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

 

女职

工和

未成

年工

特殊

劳动

保护

35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

36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2款、第7条、第9条第1款、第13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

37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女职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5

工资

支付

和最

低工

38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

39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2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

40

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45

41

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是否违反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46

 

 

 

 

 

 

 

社会

保险

42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84

43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

44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

4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

46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47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工伤保险条例》第61

48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8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

4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87

50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60

51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60

52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

53

参保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33

 

 

 

 

 

 

职业

介绍

 

 

 

 

 

 

 

 

 

 

 

 

 

 

 

 

 

 

 

 

54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4

55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6

56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57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58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1

5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未在服务场所履行明示义务,未建立服务信息档案或者未履行记录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5

60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2

61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

62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4

63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37条、第69

64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

 

 

人才

市场

管理

 

 

 

65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

66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4

67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5

68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6

69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

 

 

 

 

 

 

 

 

 

 

 

 

 

职业

技能

培训

教育

鉴定

70

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

71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

72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

73

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7

74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

75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

76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

77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

78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

79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

80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5

81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

82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

 

 

 

 

 

 

 

 

 

 

 

 

 

劳务

派遣

83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5892

84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

85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

86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92

87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92

88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92

89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第92

90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792

91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92

92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92

93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92

94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92

95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792

96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92

97

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

98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692

99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22

100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

高温

劳动

保护

101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21条、《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2

102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2

 

 

 

外国

人、台

港澳

人员

就业

 

103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6

104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是否存在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情形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7

10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行为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8

106

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9

107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30

妨碍

阻挠

行政

执法

检查

108

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

109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