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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1 11:16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劳动人事保障处、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6100号文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1号)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决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坚持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和服务创新相结合,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特点,充分发挥政府、高校、社会等各方面作用,加强政策统筹,有效整合利用资源,畅通就业贯彻落实渠道,优化就业环境,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把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更加注重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就业创业需求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市场供需匹配效率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保持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三、主要措施

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工作对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能力提升行动

1、科学设置就业指导课程。各高校要把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适当增加课时量,不断完善课程内容,强化职业素质培养,创新教学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活动,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

2、加强就业指导师资培养。各高校应建立资历和学历结构较为合理的专业化师资队伍,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中要充分考虑就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鼓励聘请各方面专家加入到教学队伍中来,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促进学术水平和教学效果的不断提高。

3、鼓励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县(市、区)、各高校要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普通院校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合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分别按照初级最高800/人,中级、高级最高1200/人,创业培训补贴最高1600/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联合驻地高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咨询、就业形势分析、就业政策解读系列活动,确保每名毕业生都能得到专业化的职业指导,每名就业困难毕业生都能得到个性化咨询辅导,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二)创业引领行动

1、开展创新创业专项教育。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严格落实创业教育课程不低于32学时和2学分规定,建设一批兼具时效性、示范性的大学生创业案例库和创业项目库。要积极落实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措施,开展各类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大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增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2、提升创业培训水平。加强济宁市创业大学驻济高校分院和县市区创业大学分校建设和运营工作的指导,鼓励多形式、多主体、多领域、多业态开发创业培训课程,进一步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创业成功率。强化创业咨询师和创业培训师提升培训和遴选评审,建立、完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制度和信息入库管理制度,打造高水平的培训师资队伍。开展网络实战、沙盘模拟、创业团队协作等实训项目,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践模拟,使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毕业生都能接受培训。

3、强化创业实践孵化。深化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载体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千方百计提高入驻率。要整合人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资源,建立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专家咨询、担保贷款、证照办理、政策扶持“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各县(市、区)要在本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平台内开辟3处以上大学生农村创业专区,推动建设一批大学生农村创业特色产业示范平台,积极争创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

 4、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对大学生创业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实体按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组织开展“济宁市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评选活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成果展、创业成果展等与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的各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5、拓宽融资渠道。要规范使用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企业类创业担保贷款,待按时还款还息后,按照规定予以贴息。用好各类创业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参股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农村创业项目给予支持。各县(市、区)可整合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

    (三)校园精准服务行动

  1、加强实名制管理。各县(市、区)、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离校前后服务接续和信息衔接,切实保证跟踪服务不断线。各高校要积极引导毕业生登陆“实名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各项信息,从源头上保证全省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数据完整准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做到应登尽登。完善实名制精准服务制度,逐个联系、逐一了解未就业毕业生需求,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工作,开展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一份政策清单,发放一本就业服务手册。

  2、完善供需信息数据库。各高校要积极组织毕业生完善就业信息网上的个人简历、求职地域、就业意愿等信息;积极动员各类有意愿接收毕业生的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在就业信息网上注册开户、发布招聘信息,建立毕业生求职意愿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集中的信息数据库。要通过就业信息网和本校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本校专业学科设置、毕业生规模结构等信息,方便各类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确定招聘需求。

  3、开展校园集中招聘活动。要广泛挖掘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岗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对高校毕业生的用人需求,指导企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向企业推送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积极促进人岗匹配。探索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举办各类区域化、小型化、专业化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服务效率。运用微博、微信、手机APP等网络信息服务的新模式,组织开展网络招聘活动,为求职毕业生提供精准的就业服务。

  4、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健全保障措施,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展的制度环境,畅通流动渠道,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5、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就业集中招聘和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提高活动实效。每年至少举办两期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培训班,提升基层就业服务人员政策熟悉度和业务经办能力。

 (四)就业帮扶行动

  1、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服务,全市确保每年不少于1500名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同级政府见习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开展就业困难大学生就业援助。针对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农村贫困户、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长期失业毕业生,重点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根据他们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和服务,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参加培训见习,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帮助其顺利实现就业。

  3、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重要作用,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给予3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向就业困难毕业生推荐。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权益保护行动

  1、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要对现行的就业手续办理进行权限调整和规范,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派遣手续,完善服务手段,及时指导帮助申请政策的毕业生做好材料准备、手续申报等事项,加快审批办理进度,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各县(市、区)要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继续教育、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规范招聘行为。切实防范、消除就业市场上的民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学历歧视、院校歧视、残疾人歧视及各种隐性歧视,净化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虚假招聘和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将其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工作考核内容,落实对校园招聘、就业创业服务等经费保障,大力推动实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实细化计划内容,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探索创新推进计划实施的有效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调整完善工作措施。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就业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校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计划实施。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毕业生就业情况交流,同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计划目标任务。切实发挥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协调作用,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根据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校要制定宣传方案,以高校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解读国家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目标任务和行动举措,力争使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以实施计划为主题,开展一系列专题宣传活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教育局

 

 

                                     201732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