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 通知公告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3 09:2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劳动监察支队:

为维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高温天气劳动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察执法实施方案,认真落实相关劳动监察执法职责,确保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广泛开展宣传,注重服务指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深入用人单位普及宣传劳动法、《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等法规和政策,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和高温津贴支付办法,杜绝发生强迫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现象。

三、落实高温补贴,保障职工权益

按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明确工作重点,加强执法监察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启动“维权绿色通道”,对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受理、现场调查。积极组织开展夏季高温期间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工作,对建筑、铁路、水利等室外露天作业的施工企业,从事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物流、餐饮、旅游、保安、保洁等服务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劳动以及拒不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2017 71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