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7日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和《济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规定,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济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
第三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或者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或者市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完成国家、省(部)或者市(厅)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者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者学术论文,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者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突出,影响较大,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者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者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省(部)或者市(厅)级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者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者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业内同行所公认;
(九)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选拔范围:
(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
(三)已当选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四)入选其他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
(五)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九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一般不超过30名,管理期限为5年。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选拔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推荐人选。推荐时,应结合实际,组织同行专家评议,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济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本辖区或者本部门所属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中,县(市、区)拟推荐人选名单和公示情况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成立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面向全省高层次专家选聘。
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17名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组设组长1人,评审委员会成员3—5人。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审阅参评人选申报材料,必要时可采用面试答辩的方式,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评议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拟考察人选。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拟考察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 经考察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公示、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以下方面为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为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国家或者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者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第十八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限内,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每人每月1000元的人才津贴。在此期间,又入选其他市级以上人才项目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关的待遇。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为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办理医疗保健证,专家凭证享受有关待遇,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每年为管理期限内的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组织1次健康查体,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每年应为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申报职称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聘用到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二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在济宁市调配政策许可范围内,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帮助将其配偶调到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地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凭《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配偶或者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按照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与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联系,准确掌握专家工作、科研、生活、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原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调往市外的,应当事先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参与重大项目评估论证等技术服务活动。每名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2次。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对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津贴,不再享受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
(一)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不宜再享受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限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济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不宜继续享有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包括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6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7月2日印发的《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