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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6 09:17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各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统筹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资矛盾争议调解,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保障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现企业得发展、职工得实惠的良性互动,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专项行动内容

(一)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应当依法与全体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在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二)落实集体合同制度。已建立工会企业应普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未建立工会企业可与职工代表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组织开展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按照民主程序签订后,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三)落实工资保险保障制度。企业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职工集体福利权益。

(四)落实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落实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企业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到组织、人员、制度、场所四到位,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将争议化解在源头。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专项行动,为行动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机制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集体合同审查管理、集体争议调处和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工会要发挥主导作用,指导企业健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集体协商全过程加强指导帮助。各级经信部门、工商联要深入各类企业,督促其按时应约,引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并切实履行集体合同。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行动计划,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工作台帐、完备工作资料、开展集体协商,逐一落实任务目标。各企业工会方要主动开展工作,企业方要积极配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履职、热情服务,合力推进行动开展。对积极完成专项行动计划任务目标的企业,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定、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劳动模范评选和其他表彰奖励项目上,有关部门将优先进行推荐。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专项行动开展特别是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各级工会对无理拒绝或变相拒绝集体协商要约、不按时回应的企业,要及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四、有关要求

(一)已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和市AAA级、A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请将本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上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中之前未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同时报送集体合同备案资料;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民主建设情况报市总工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情况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上材料请于125日前报送至相关单位。

(二)隶属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可以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集体协商,集团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适用于子公司、分公司。

(三)应报送材料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企业,不得参加AAA级、A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定,已经评定为AAA级、A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取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复审资格。其他企业主动报送材料的,将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定时进行加分奖励。

集体合同备案有关资料可在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林恺,电话:2967163,电子邮箱:jnldgxk@126.com

市总工会联系人:葛琰 电话:2603503,电子邮箱:jnzghmgb@126.com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人:高来银,电话:2967072,电子邮箱:jtb713@163.com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总工会

济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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