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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9 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推进办公室)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健全完善公务员奖励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奖励的导向作用,激发全市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7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奖励原则

及时奖励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依法实施、从严控制、保障重点、注重时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  奖励对象、范围

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作集体;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和工作人员。

上述范围的人员或集体,在处理突发事件、承担专项重要工作或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及时奖励。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将要发生,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我市范围内重大及特别重大级别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专项重要工作指由各级党委政府部署,有时间节点要求,主要围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开展的重要工作。特定工作(环境)主要指承担中央、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层面特殊工作任务。突发事件和专项重要工作要严格按照事关国家重大利益或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准进行界定。属于单位正常职责和日常工作的,不应作为专项重要工作,对做出成绩需要给予奖励的,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三、奖励标准、权限及比例

及时奖励的基本条件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在本单位具有一定影响的,可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可给予记三等功。嘉奖、记三等功,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者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具有较大影响的,可给予记二等功。记二等功,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对在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在全省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申请省委、省政府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申请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记或追授。

对参与处理全市范围突发事件和专项重要工作人数较多的,给予记二等功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1%,最多15名;三等功一般不超过3%,最多30名;嘉奖一般不超过15%,最多80名。特殊情况需适当增加奖励人数的,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参与人数较少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设置奖励比例。参与人员仅指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重要工作中承办具体任务、发挥直接作用的人员,在其中承担辅助、协助任务的不计入参与人员总数。

四、实施程序

开展及时奖励,一般应按照沟通奖励项目、制定奖励方案、组织实施、奖励结果备案、奖励待遇兑现等程序实施。

(一)沟通奖励项目。市直部门、县(市、区)设立及时奖励项目,应事先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沟通内容包括奖励事由、奖励类型、参与集体和个人数量、拟奖励数量和种类等(见附件1)。

(二)制定奖励方案。符合开展及时奖励条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突发事件处理或专项重要工作完成后,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填写《奖励项目审批表》(见附件2),一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奖励事由、参与人数、拟奖励种类、数量及比例、主要事迹、奖励程序、组织领导等。

对于在处置特殊影响的突发事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人员的奖励,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开展及时奖励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应事先征得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对拟奖励的工作人员、工作集体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免予公示。

(四)奖励结果备案。及时奖励组织实施完成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并及时将《奖励审批表(个人)》(见附件3)存入个人档案,将《奖励审批表(集体)》(见附件4)存入获奖集体所在单位文书档案。

(五)奖励待遇兑现。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工作人员,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并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山东省模范公务员等称号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工作集体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牌。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奖励是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把握奖励的标准、条件,突出奖励时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奖励,以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及时奖励工作正常开展。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监制。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及时奖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单项工作依据及时奖励规定开展奖励工作,一般不再另行制定奖励或激励办法。严禁重复奖励和层层奖励,凡上级机关或主办机关已就同一事件或专项工作进行奖励的,一律不再重复奖励;严禁频繁奖励,凡奖励事由相同或相近的,一律不得在短时间内再次奖励;凡存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应撤销奖励情形的,一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撤销。

(三)把握时间节点。应合理区分突发事件、专项重要工作以及特定工作(环境)的性质、周期等情况。对从事上述工作的集体和人员的及时奖励,一般应在工作结束后统筹考虑。其中时间周期较长,超过一年的专项重要工作,在工作开展中对促进工作有特殊贡献的也可以及时奖励,奖励数量应从严掌握。对每年例行开展的专项重要工作,一般应结合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开展。

(四)注重基层一线。及时奖励要突出基层导向,加大基层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比重,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受奖励人员总数的20%

 

附件:1. 及时奖励沟通审核表

2. 奖励项目审批表    

      3. 奖励审批表(个人)

      4. 奖励审批表(集体)

 

中共济宁市委

组织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