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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2 10:23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市场监管)两部门持续部署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各类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明显改善。但近一段时期以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所增加,个别地区还出现了以职业介绍为名诱骗劳动者从事传销活动的现象,直接侵害劳动者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针对当前人力资源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公平、规范、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等文件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统一部署,决定自20183830日,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

依法履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职责,严格审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招用职工,取缔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严惩各类以职业介绍为名从事传销、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劳动者就业创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专项行动的对象和内容

对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或登记但实际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包括:

(一)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对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设立条件;对已取得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特别是互联网招聘平台和家政服务中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行全面清查,督促其履行就业信息审核义务,规范信息发布流程;落实对经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规范其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对在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招聘信息审查义务、发布虚假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行政许可,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

(二)查处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或劳务派遣业务的组织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依法打击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或劳务派遣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及时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提供或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诱骗劳动者从事传销活动、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其他以招工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建立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督促落实。

(二)强化监管责任,做到违法必究。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执法检查重点,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执法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健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提升执法效能。要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双随机抽查、社会公布、责令改正、行政及刑事处罚等手段,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强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惩戒。各县市区要加强部门联动,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监管和惩戒措施,并及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依法予以公示。

(四)畅通维权渠道,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机制作用,最大限度方便劳动者维权。要抓住春节后农民工集中返城就业和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援助活动的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对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

 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8327前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次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专项行动期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部分地区进行工作督查。在专项行动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将对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联合通报表扬。

人:韦可

联系电话:2967598

电子邮件:jnldjck@163.com

 

附件: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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