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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8〕169号文件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7 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1815号文件做好当前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169号)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做好生育津贴发放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或流产产假天数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省文件规定和要求,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的产假天数,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及时发放生育津贴。

二、严格生育保险基金监管

各县市区要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统计分析,强化风险应对措施,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费用审核,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出的弄虚作假、套取生育保险基金行为,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本通知自201871日起执行;201871日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其生育保险津贴按原标准发放。

 

附件: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1815号文件做好当前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61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