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首页 |
|
2018年度,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有效的对本单位当年度办理的变更登记进行了信息公开并备案:
1、单位名称变更:从原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变更为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2、业务宗旨范围变更:从原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监察保障。根据委托,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依法纠正和查处。变更为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公开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内容
单位名称: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C区2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法定代表人:李英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2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监察保障。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1日党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18年,支队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度任务目标,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狠抓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计划和局党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8年度工作情况
1、做好职工群众接访和举报投诉专查工作。今年以来,支队共接群众来电3382人次,来信来访873 人次,接省厅转办、局长信箱、市长公开电话、地维系统、网络问政、12333热线、舆情专报、网上舆情及其他渠道转交件212件,共涉及劳动者6676人,其中立案查处74件,结案率100%,累计责令为1731名职工补发工资、生活费及经济补偿570.9万元,为184名职工退还押金16.8万元,为210名职工调整工时,为646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527万元。支队结合劳动监察工作实际,以党和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强化服务意识,保证100%电话及时接听,保证咨询投诉100%有答复,保证100%在法定时间内完成立案,保证案件结案率100%,打造全方位无障碍的劳动者维权通道。6月,支队支部“维权先锋,情系职工”的服务品牌,被济宁市委组织部、中共济宁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确定为市直机关党建品牌。
2、开展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为方便企业,提高效率,今年的书面审查工作采取网上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网上审查单位1650户,现场审查65户。支队结合书面审查、投诉举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情况,并征求局属有关科室、单位的意见,完成1120户市属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其中A级217户,B级840户,C级63户,全部在局网站对外公示。
3、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检查。3月-4月,根据上级安排,支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共检查用人单位67户,其中职业中介机构17户。9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共抽查146户用人单位,并将结果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9月-10月,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3户,涉及职工3150名,其中农民工1420名。
4、继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支队驻高新区清欠工作组进一步加强与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的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建立举报、监察、调处“三位一体、归口办案”制度,统一接待、受理、分流、处理群众来访和投诉,落实首问负责制,保证对欠薪案件的快速反应与及时处理,每一起突发性群体事件得到快速妥善解决。今年以来,受理农民工咨询投诉177起,为194名农民工补发工资169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2、无业务职能未履行;
3、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无涉及法律诉讼;
4、无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5、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6、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公开;
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实有编制数: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