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公开信息
一、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住 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C区二楼
宗 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法定代表人:姜广勤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41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C区二楼。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副县级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宣传贯彻《调解仲裁法》及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负责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根据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培训、考核、任免工作;
(三)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四)参与协调和处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突发事件;
(五)指导下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六)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工作,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议。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工作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
(五)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调解庭、仲裁一庭、仲裁二庭、仲裁三庭等五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综合科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仲裁院日常工作;负责立案审查和报批;负责案件审理期限监督;负责案件审理分工并提出仲裁庭组成方案;负责办案业务文书的送达;负责仲裁院重大事项的协调、督办,检查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负责书记员管理工作;负责仲裁院文字材料的起草和信息工作;负责仲裁院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仲裁院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仲裁院公共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解庭工作职责:负责管理、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负责案前调解和庭前调解;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调裁衔接工作;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仲裁一庭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业务工作和政策研究工作;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负责仲裁与司法衔接、跟踪执行;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信息统计和案件分析工作;负责业务案卷归档和管理;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仲裁二庭工作职责:负责相关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勘验、调解、合议、调解书或裁决书制作、案后建议书制作等具体工作;负责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负责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负责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案件;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仲裁三庭工作职责:负责相关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勘验、调解、合议、调解书或裁决书制作、案后建议书制作等具体工作;负责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负责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负责因社会保险与福利发生的争议;负责因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负责因职业培训发生的争议;负责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负责因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1日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18年度,我单位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化仲裁品牌创建,全面做好办案工作
继续开展阳光仲裁、和谐仲裁、便民仲裁服务品牌创建,全面做好调解仲裁办案工作。在阳光仲裁方面,探索开展要素式办案模式;坚持证据与法律适用审查制度;坚持大合议制度;开展裁决书和档案评比活动,组织了公开庭5次;加大办案监督力度,全年没有发生错案。在和谐仲裁方面,继续加大案前调解力度,在立案前五日内,实现当事人双方快速对接,直接调解结案,案前调解率达到50%以上;实行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和全员调解,院全部办案人员均参与调解业务。调解结案率达到75%。在便民仲裁方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实施立案“只跑一趟”措施;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措施,扩大法律援助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惠及面,坚持援助律师常驻接访制度;高度重视接访工作,做到有问必复,共接待来访、电话和网上咨询8000多件;成立高新区派出庭,与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实现调、裁无缝对接,采取上门服务、就近庭审的方式,有效提高了维权服务效能,让企业和劳动者就近就地解决劳动争议,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效、快捷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
2018年,仲裁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786件,目前已结案783件,当期结案率99.6%,按期结案率100%。其中裁决结案215件,调解结案549件,调解结案率70%,一裁终局率达到39.5%。全市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858件,目前已结2847件,当期结案率为99.6%,按期结案率100%,其中裁决结案705件,调解结案2086件,调解率为73.3%,一裁终局率为36%。
(二)打造“和为贵”品牌,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体系,有力支撑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弘扬“和为贵”优秀儒家文化,制定了“和为贵”劳动争议调解品牌创建活动计划;印发了文件,倡树“和为贵”劳动争议处理理念;利用用人单位合同备案、劳动书面审查等时机,开展“和为贵”理念宣传;利用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督导等形式,指导“和为贵”调解工作开展;通过“和为贵”劳动争议调解品牌创建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了企业、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二是突出示范引领。修改完善了《济宁市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成效评价量化标准》,制定并印发了《济宁市开展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抽出专门人员督促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综合示范企业、乡镇(街道)工作,并组织自查评估、督导检查,检验专业性调解示范工作效果。三是以点带面,深化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开展评估验收,召开劳动争议调解综合示范工作现场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提高了全市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水平,有力支撑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三)探索开展数字仲裁庭建设,为全面实现线上办案打下坚实基础
与局信息中心探讨数字化仲裁庭技术架构保障问题;到市中院、高新区法院数字化法庭实地参观学习;实地考察青岛市数字化仲裁庭建设工作并建立联系。研究制定了数字仲裁庭建设方案和仲裁案件在线审理方案。在规范管理济宁仲裁院公众号的基础上,扩展功能,实现更充分的服务。加大线上办案力度,实现了组织、人员、调解仲裁办案的电子管理,并做到了市县联网,实现了立案、审理、裁决、审批等办案工作的电子与书面材料的同步记录。
(四)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做好仲裁员联系企业制度
为深入贯彻省、市“放管服”改革指示精神,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着重开展了针对企业的劳动法律风险防控服务。一是制定了年度劳动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计划,调研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规程运行实效,总结运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意见,对法律风险控制规程进行调整。二是以科庭为单位,确定劳动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服务队,做好仲裁员联系企业制度。共为8家企业建立了风险防控机制;为神力索具公司、济宁高新控股集团、中石化山东济宁石油公司等20多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指导;为150余名企业负责人解答了劳动法律风险防控的问题和疑惑。切实解决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企业下一步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三是组织全市200多个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讲座,重点讲解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现的、企业普遍存在的高发风险点;多次利用市劳动争议调解协会和高新区派出庭工作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及高新区部分企业单位举办风险防控论坛,现场解答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风险防控工作,既为企业解决了难题,又锻炼了仲裁员队伍。
(五)努力构建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工作体系
在调裁衔接方面,积极指导建立用人单位调解组织、市劳动争议调解协会、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协助其开展工作;对用人单位自行调解、调解平台案外调解成功的争议,及时审查置换仲裁调解书;对适于调解的案件,及时委托市级劳动争议调解平台调解,同时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支持市调解平台建设和发展。在裁审衔接方面,积极协调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下发裁审衔接文件,制定了裁审衔接方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全市裁审联络员队伍,从领导、组织、机制上落实裁审衔接要求;定期召开案例研讨会,研讨疑难案例,统一裁审标准;裁审结合紧密,取得良好成效。
2018年,市仲裁院被评为济宁市直机关共产党员先锋岗;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议、全省裁审衔接工作会议上做了典型发言。
(六)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还面临很多问题。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2018年案件受理数同比增加48.3%,涉及劳动者人数比去年同期增加27.4%,仲裁机构仍承受着巨大压力,主要原因是大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劳动法律素质低,劳动争议隐患长期大量存在;二是部分案件无法实现和谐仲裁的目标,许多案件中,仲裁只起到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作用,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还很突出,主要原因是恶意诉讼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坚持走完全部程序,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裁决后,又进入诉讼渠道;三是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任务繁重,当前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只是在审理流程、办案规范化监督、信息统计分析等方面起到了作用,线上申请、查询、开庭等方便当事人的功能还不具备,对信息化工作中的数字仲裁庭、线上办案等,部、省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鉴于我市财力和省市软件开展程度的不足,仲裁庭设备和软件水平均不能达到线上办案要求;四是基层调解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等优势和“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原因是基层能力低、公信力差、组织制度经费无保障等问题长期存在。
一是继续深化仲裁品牌创建,提高仲裁办案效能。强化审理时限监督、证据与法律适用对照、案件评查、公开庭等措施,深化阳光仲裁品牌创建;强化案前调解、委托调解、全程调解、全员调解措施,深化和谐仲裁品牌创建;举办派出庭、流动庭,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高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援助服务力度、质量和惠及面,真正实现立案“只跑一次”,深化便民仲裁品牌创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创新仲裁办案方式,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完善要素式办案制度,依法加大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裁决力度;加强办案指导,开展公开庭、派出庭、庭审观摩、案例研讨等活动,全面提高办案效能,确保案件结案率、调解结案率、一裁终局率保持在全省前列。
二是继续树立“和为贵”调解理念,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构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体系。自上而下建立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开展全市企业和乡镇(街道)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综合示范工作;开展调解员培训,扩大调解员队伍,更新调解知识;探索解决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人员、经费、职能发挥等瓶颈问题;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调解,发挥其在专业性调解工作中的示范引领、调裁衔接作用。
三是深化劳动法律纵深服务,促进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取得更突出成效。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提升预防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全面开展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控制服务,支持调解协会开展工作,根据企业要求,协助建立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利用各种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咨询,协助解决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探索开展针对新办企业、新兴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宣传培训。真正起到源头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作用。
四是深化调解仲裁“三化”建设和调裁审体系建设。全面贯彻两规则一条例和调解仲裁工作地方标准,仲裁员职业素养大幅提高,做标准化建设的排头兵。完善数字仲裁庭建设;优化办案信息系统的审理监督和统计分析功能;在现有条件下探索仲裁案件在线审理,逐步实现案件的在线申请、查询、审理、监督;深化智慧仲裁品牌创建,扩展济宁仲裁院公众号功能,实现更充分的服务;不断完善调裁审衔接机制;推进仲裁工作与全系统、与全省工作一体化,实现资源共享,积极参与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我单位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2、我单位没有业务职能未履行;
3、我单位不存在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没有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不涉及法律诉讼;
4、我单位不存在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5、我单位不存在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6、我单位不存在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7、我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按要求公开;
8、我单位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实有编制数:19人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