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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4部门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0〕119号文件做好当前
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5 09:55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扶贫开发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1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1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深入挖掘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用工潜力,组织不外出的农民工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建设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就地就近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信息对接,促进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公司)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

二、加强岗位供需对接。依托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摸清农民工就业需求,精准掌握农民工就业意愿、技能工种、培训愿望,建立农民工求职意愿信息台账,开展送岗进户送工到企活动,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提供准确快速的岗位对接信息服务。持续开展线上+线下系列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广泛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需求信息,做到月月有专场、日日有招聘。支持有条件的村居,采取村集体或个人出资等方式,设立劳务中介、劳务合作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入市场化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强化职业培训鼓励和支持企业对新招用农民工开展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效性强的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培训机构通过项目制方式,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培训;引导农民工参加实操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线上学习线下实训相结合。对已享受线上平台培训补贴,20201231日之前再参加同一职业等级线下实训并取得规定的培训证书的,按照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线上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农民工,在培训期间按照5/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不含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鼓励返乡创业。深入推进省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试点工作,发挥乡村振兴工作站作用,重点面向返乡留乡农民工招募乡村振兴合伙人。鼓励引导农民工通过资金合作、技术入股等方式返乡创业、守家创业。对201310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并在创办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 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50%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带动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个岗位3000元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最高给予2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伙人共同创业的给予最高6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各类乡创平台建设,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多要素、便利化创业服务。将返乡创业项目确需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乡村振兴用地指标优先支持。鼓励农民工输出地在省外和省内重点市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根据服务效果给予每家服务站奖补资金3万元。

五、维护合法权益。开辟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通过不断完善仲裁服务法律援助的功能,加大对农民工案件的法律援助。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力度,加快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等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对企业劳动报酬支付的监督检查,畅通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渠道,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案件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动态分类监管。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

六、加强就业援助落实好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职业培训、企业稳岗减负等各项政策,确保外出务工劳动力稳定就业。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完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全市开发储备不少于1000个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安置。支持各县(市、区)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卡点值守、社区服务等临时性公益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 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按照不高于当地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商务局

济宁市文化和

旅游局


                                    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                  济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