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济宁市“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2020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要求,推动“三支一扶”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合理,促进“三支一扶”人员健康成长,确保“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鲁人发〔2007〕52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6〕41号文件做好我省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3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人员,是指由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公室)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的方式,招募到我市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岗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三支一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市“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
(二)落实年度招募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募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培训等工作;
(三)指导完善本地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培训信息管理员,汇总上报“三支一扶”岗位需求、离岗、期满就业等信息;
(四)协调落实本地区“三支一扶”人员相关政策待遇,统筹做好服务期满就业的指导、推荐等工作;
(五)完成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申报本县(市、区)岗位需求,协调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及基层服务岗位;
(二)负责协调服务单位(含县级主管部门,下同)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时为“三支一扶”人员核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安家费,办理社会保险;
(四)负责协调“三支一扶”人员档案、党团关系的接转与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五)具体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体检和岗前培训;
(六)负责安排、督促、检查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人员的考核工作;
(七)负责对“三支一扶”人员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维护“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八)指导协调服务单位做好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
(九)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积极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各项待遇和期满后各项政策;
(十)负责本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总结、宣传;
(十一)完成上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及时向县(市、区) “三支一扶”办公室报送“三支一扶”人员变动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县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产生的相关人事档案材料;
(三)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统筹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四)落实“三支一扶”人员的有关待遇,帮助“三支一扶”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完成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风民俗,遵守职业道德,遵守 “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五)不得以“三支一扶”人员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服务期间, “三支一扶”人员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服务单位的制度执行。对积极要求入党的,向服务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请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请假3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报市、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擅离服务岗位超过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及时将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三支一扶”人员出现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市、区)应及时处理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因服务岗位安排或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人员确实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市、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为准,服务期原则上不再变更。服务期间严格按招募岗位安排使用“三支一扶”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借用。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日常考核由服务单位负责,按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服务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三支一扶”人员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经服务县(市、区)和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解除协议后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和政策。
第十五条 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人员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山东省“三支一扶”人员期满考核登记表》,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山东省“三支一扶”人员期满考核登记表》经服务单位和服务县(市、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市、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三支一扶”人员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月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等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三支一扶”人员自行承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三支一扶”人员的组织招募、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指导、慰问、调研和培训等。 “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到非财政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其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到财政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其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参照本地乡镇机关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负责,按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期间, “三支一扶”人员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有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数额,参照本地乡镇机关新聘用工作人员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