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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5 08:54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济宁市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519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要求,推动三支一扶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合理,促进三支一扶人员健康成长,确保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鲁人发〔200752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641号文件做好我省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3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12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三支一扶人员是指由山东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公室)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的方式,招募到我市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岗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三支一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市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

(二)落实年度招募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募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培训等工作;

(三)指导完善本地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培训信息管理员,汇总上报三支一扶岗位需求、离岗、期满就业等信息;

(四)协调落实本地区三支一扶人员相关政策待遇,统筹做好服务期满就业的指导、推荐等工作;

(五)完成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申报本县(市、区)岗位需求,协调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及基层服务岗位;

(二)负责协调服务单位(含县级主管部门,下同)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时为三支一扶人员核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安家费,办理社会保险;

(四)负责协调三支一扶人员档案、党团关系的接转与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五)具体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体检和岗前培训

(六)负责安排、督促、检查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人员的考核工作;

(七)负责对三支一扶人员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维护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八)指导协调服务单位做好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

(九)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积极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各项待遇和期满后各项政策;

(十)负责本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总结、宣传;

(十一)完成上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及时向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报送三支一扶人员变动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县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产生的相关人事档案材料;

(三)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统筹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四)落实三支一扶人员的有关待遇帮助三支一扶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完成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风民俗,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五)不得以三支一扶人员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服务期间, 三支一扶人员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服务单位的制度执行。对积极要求入党的,向服务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请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请假3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报市、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十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擅离服务岗位超过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及时将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三支一扶办公室。三支一扶人员出现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市、区)应及时处理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十  服务期间,因服务岗位安排或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人员确实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十  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为准,服务期原则上不再变更。服务期间严格按招募岗位安排使用“三支一扶”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借用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  服务期间,日常考核由服务单位负责,按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服务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支一扶人员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解除协议后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和政策。

第十  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人员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山东省三支一扶人员期满考核登记表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山东省三支一扶人员期满考核登记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市、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市、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三支一扶人员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月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等关待遇。

第十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三支一扶人员自行承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费保障

 

十八  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三支一扶人员的组织招募、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指导、慰问、调研和培训等。 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十九  到非财政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其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到财政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其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十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参照本地乡镇机关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负责按月发放。

二十一 服务期间 三支一扶人员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数额,参照本地乡镇机关新聘用工作人员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05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