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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有效的对本单位当年度办理的变更登记进行了信息公开并备案:
住所变更:由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C区2楼变更为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2楼。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公开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内容
单位名称: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2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法定代表人:李英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2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2楼。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监察保障。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1日党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19年,支队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度任务目标,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狠抓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计划和局党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9年度工作情况
一是打造党建品牌,提升服务水平
进一步建设完善“维权先锋,情系职工”的党建品牌。设立维权热线党员示范岗,实行党员接访负责制,实现接访、立案、查处和办结的无缝连接,并建立回访制度,充分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全年共接群众来电来信来访6300余人次,接省厅转办、市长公开电话、网络问政、网上舆情等各类转交件147件,涉及劳动者7500余人,共立案查处88件,案件结案率100%,通过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整改关口前移,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根治欠薪,深入开展“无欠薪市”活动
充分发挥执法职能,坚持以“和谐执法,热情服务”为宗旨,针对农民工欠薪案件做好维权热线服务工作,由党员骨干做表率、挑大梁、担责任、办大案,保证来人来电100%及时接听接待,保证咨询投诉100%答复受理,保证欠薪案件100%及时调处,打造全方位无障碍的农民工维权通道。一方面成立根治欠薪工作组进驻高新区和太白湖新区,统一接待、受理、分流、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同时定期对接欠薪信访案件和网络舆情信息;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到各县市区包保项目工地现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等进行检查指导。2019年以来共受理农民工咨询投诉和协调处理欠薪案件2600余起,累计为763名农民工追回工资1493万元,农民工欠薪案件查处质量在全省排名前三,根治欠薪工作常态化也在人社部网站宣传推广。
三是主动作为,筹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年底前已完成指挥中心的建设,纳入平台监管项目565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项目518个,录入实名制工人合计2.6万人,开设专户324个,有银行开户数据的活跃专户139个,实现平台代发工资的28个。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四项制度”和在建项目管理、银行协同管理、欠薪预警预判、失信曝光共享“四项机制”紧密对接,通过对农民工实名登记、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实时监控,实现提前预警,变被动“清欠”为主动“防欠”。
四是强化日常监管,扎实推进守法诚信建设。以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劳务派遣、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为日常监管重点,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共计完成书面审查1580户、完成日常巡视检查1200户,基本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我市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为践行初心使命,方便群众、服务企业,书面审查采取网上审查与现场办公结合的方式,采取集中一站式服务,让劳资人员只跑一趟,赢得企业好评。进一步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梳理调整并公示“一单两库一细则”,完成对45户用人单位的抽查并在国家企业信用平台公示。在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等情况基础上,扎实开展2019年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共完成对1285户用人单位的评定工作,其中A级217户、B级840户、C级63户,已在市局网站公示。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强化了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管,及时纠正了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了严重劳资纠纷隐患,同时减少了执法次数,降低了企业负担。
(二)2020年工作打算
一是强化党建引领业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将党建工作贯穿到受理接访、案件处理、根治欠薪等各项工作中,把党建活动与经验交流、案例分析、大案要案查处等相结合,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政治能力和业务素质。
二是强化措施,提高大要案查办力度。完善欠大要案台账、日志和登记销号制度,成立大要案工作组,负责大要案查处、疑难案件研办及对县市区的指导督办等工作。
三是根治欠薪常抓不懈。从政治任务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根治欠薪工作的认识,建好用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2、无业务职能未履行;
3、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无涉及法律诉讼;
4、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5、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6、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公开;
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实有编制数: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