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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2020-05-08 15:4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住    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

宗    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法定代表人:姜广勤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41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副县级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宣传贯彻《调解仲裁法》及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负责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根据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培训、考核、任免工作;

(三)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四)参与协调和处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突发事件;

(五)指导下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六)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工作,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议。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工作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

(五)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调解庭、仲裁一庭、仲裁二庭、仲裁三庭等五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综合科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仲裁院日常工作;负责立案审查和报批;负责案件审理期限监督;负责案件审理分工并提出仲裁庭组成方案;负责办案业务文书的送达;负责仲裁院重大事项的协调、督办,检查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负责书记员管理工作;负责仲裁院文字材料的起草和信息工作;负责仲裁院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仲裁院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仲裁院公共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解庭工作职责:负责管理、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负责案前调解和庭前调解;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调裁衔接工作;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仲裁一庭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业务工作和政策研究工作;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负责仲裁与司法衔接、跟踪执行;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信息统计和案件分析工作;负责业务案卷归档和管理;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仲裁二庭工作职责:负责相关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勘验、调解、合议、调解书或裁决书制作、案后建议书制作等具体工作;负责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负责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负责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案件;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仲裁三庭工作职责:负责相关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勘验、调解、合议、调解书或裁决书制作、案后建议书制作等具体工作;负责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负责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负责因社会保险与福利发生的争议;负责因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负责因职业培训发生的争议;负责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负责因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1日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19年度,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党委领导下,我单位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断深化调解仲裁效能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促进了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2019年工作完成情况

1、提升办案效能,全力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办案工作

2019年,全市调解仲裁办案工作继续紧紧围绕效能建设,狠抓和谐仲裁、便民仲裁、阳光仲裁品牌创建,全面完成了办案任务。一是深化裁审衔接工作。1月,联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济人社办发〔2019〕2号),成立裁审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了工作联席会议,11个县市区仲裁院和12个基层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和裁审衔接联络员出席,就22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全市裁审衔接工作组织机构、制度体系、衔接程序等更加健全。二是深化仲裁办案信息化建设。研究制定数字仲裁庭建设方案,探索仲裁案件在线审理。数字仲裁庭建设方面实现了音、视、书三同步;线上审理方面,申请仲裁事项已经达到“在线申办(三级标准)”,当事人可以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三是开展“要素式办案”改革。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自10月起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处理中实行“要素式办案”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能。四是开展标准化创建,加强仲裁员、调解员管理。进一步学习落实全省调解仲裁三个内部标准,重点抓好了仲裁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办案规范化工作;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进行核准,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工作;完善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调解组织健全完善调解员名册并公示,依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系统,做好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动态管理。2019年,市仲裁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804件,同比增长129.5%,当期结案率98.6%,调解率72%,一裁终局率37.7%。

2、打造“和为贵”品牌,健全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弘扬“和为贵”优秀儒家文化,制定了“和为贵”劳动争议调解品牌创建活动计划。一是利用用人单位合同备案、劳动书面审查、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讲座等时机,开展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和“和为贵”劳动争议处理理念倡议书活动。二是在对全市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的过程中,对“和为贵”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理念落实情况一并进行了督导调研。三是落实“和为贵”劳动争议调解品牌创建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企业、乡镇(街道)专业争议调解组织建设。9月,市仲裁院代表我局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专业性调解工作现场会上做了典型发言。10月份,在邹城市召开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工作观摩座谈会,总结了经验,对下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劳动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制定了年度劳动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计划,提高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充分发挥调解仲裁部门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职能作用。成立劳动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服务队,做好仲裁员联系企业制度,进行现场指导并解答企业劳动法律风险防控的问题和疑惑,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6月、10月召开了两次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培训,重点讲解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的高发风险点,济宁市劳动争议调解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及高新区部分企业单位的人员300余人参会。12月举办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暨和谐劳动关系宣讲师资培训,既扩大了调解员队伍,又为和谐劳动关系宣讲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存在问题

1、案件大幅增加,案件数量及增幅均为近年来最高,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主要原因一是新旧动能转换中旧动能的淘汰使一些企业不和谐、不稳固的劳动关系最终走向破裂,以至于出现大量集体争议案件;二是一些弱势行业、弱势企业不得不常年违法用工,争议隐患长期存在,劳动关系极不稳固;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逐年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况下选择通过仲裁维权。

2、调解难度越来越大。其原因一是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劳动者在因欠发工资、欠缴保险、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相关款项时无力支付,调解不成成为必然;二是许多案件因为需要用裁决书固定权益和作为依据,争议双方均不要求调解;三是劳资双方严重对立的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握有话语权的经营者亦不能理性对待冲突,人为造成矛盾激化,甚至由语言冲突演化为肢体冲突,只能由公安部门出警处理。

(三)工作打算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为主线,持续加强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聚焦“多办案、办好案”,着力防风险、保稳定,建制度、提能力,树行风、优服务,充分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和仲裁准司法制度优势,有力支撑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劳动关系风险防控机制。一是加强争议处理形势分析。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争议处理统计分析,提升数据统计效率和精确度,提高形势分析研判的科学性,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撑。二是建立争议处理预警预测机制。充分发挥预防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防范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劳动争议风险,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研究制定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在用人单位内部建立沟通对话、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三是建立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开展企业劳动关系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重点面向劳动合同签订、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关系变更与解除等高风险领域,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防控服务。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师成立人力资源和劳动法律服务队,开展小微企业和新办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控培训。

2、加强专业性调解,提升工作能力。一是进一步做实专业性调解工作,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管理。会同综治部门加强专业性调解工作考核,推动综治中心设置调解窗口,加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职能。二是总结推广调解工作模式。开展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综合示范工作。梳理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经验做法,总结推广先进调解工作模式。探索建立“调解品牌工作室”。三是深化“和为贵”调解品牌建设。督导乡镇(街道)、规模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和为贵”调解室,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平台,实现劳动争议调解范围全覆盖。

3、提高办案效能,强化办案指导。一是结合党建品牌创建,继续强化三大仲裁品牌创建,全面完成办案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调解仲裁办案效能。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督导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切实发挥作用。二是加强仲裁办案指导。组织开展仲裁办案质量评查活动。贯彻落实仲裁专递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各地建立仲裁专递制度。三是继续加强办案信息化工作,探索数字仲裁庭建设和线上办案工作,争取年内初步实现远程开庭探索,丰富线上办案功能。四是推广要素式办案方式。贯彻省厅仲裁要素式办案工作方案,细化以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措施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问题,争取实行全部案件“要素式”办理。五是落实调裁审衔接工作机制。畅通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推动县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普遍建立裁审衔接工作机制,落实联席会议、信息共享、重大集体争议沟通预警等制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我单位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2、没有业务职能未履行;

3、没有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没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

4、没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5、没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6、没有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经公开;

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实有编制数: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