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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济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正高级评审委员会等3个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2 1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2019年度中小学教师等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01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等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决定组建济宁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实验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设立及职责权限

1.组建济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

2. 组建济宁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评审工作。

3. 组建济宁市实验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实验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资格评审工作。

以上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均设在济宁市教育局,由济宁市教育局负责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具体评审任务。

二、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5人,且不为偶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占上年度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

2.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殉私情;

4.组织纪律性强;

5.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6.具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中青年(55岁以下)专业技术骨干要占执行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不得超过三次。

三、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

1.拟定工作方案。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研究拟定《评审工作方案》,并于评审会议召开15日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2.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评审会议期间,执行委员须认真履行职责,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准确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确保质量。评审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3.异议期公示。评审结束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者出现异议的,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评审结果核准公布。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异议期公示情况报告等核准备案材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行文公布。

四、评审纪律和监督

1.召开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2.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执行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3.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在涉及评审其近亲属时,应予回避。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评审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对不能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宣布其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该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或收回对承担该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委托。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教育局

20206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