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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核定支付
发布日期:2020-06-04 17:57 浏览次数: 字号:[ ]

服  务  指  南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伤残待遇核定支付

一、事项名称

伤残待遇核定支付

二、受理单位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各县(市、区)属地管理。

三、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5号);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四、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受理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经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七、办事流程

向经办窗口提报申请材料,到账后向工伤保险窗口领取单据。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如有问题,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进行结算)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市直咨询电话:0537-2937520

业务监督电话:0537-2937313

行风监督电话:0537-2967927

十一、办理地点

市直办理地点: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

十二、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