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专题专栏>“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指南>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支付
发布日期:2020-06-04 18:00 浏览次数: 字号:[ ]

服  务  指  南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支付

一、事项名称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支付

二、受理单位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各县(市、区)属地管理。

三、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5号);

2.《关于重新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6号)。

四、申请主体

自然人

五、受理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七、办事流程

申请人向综合柜员窗口提报申请材料,等待通知(通知工伤职工到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相应辅助器具)。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如有问题,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进行结算)。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市直咨询电话:0537-2937520

业务监督电话:0537-2937313

行风监督电话:0537-2967927

十一、办理地点

市直办理地点: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

十二、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