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专题专栏>“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指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发布日期:2020-06-04 17:51 浏览次数: 字号:[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二、受理单位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各县(市区)属地管理。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152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

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523)。

四、申请主体

法人或其它组织

五、受理条件

按规定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退休,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足额缴纳的。

六、申请材料

现场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

七、办事流程

申请人向经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即时反馈办理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市直咨询电话:0537-2937327

业务监督电话:0537-2937313

行风监督电话:0537-2967927

十一、办理地点

市直办理地点: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

十二、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