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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
发布日期:2020-06-04 18:17 浏览次数: 字号:[ ]

服  务  指  南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登记

一、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

二、受理单位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办理依据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

《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9号)。

四、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受理条件

在济宁市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线上办理无需提供任何材料。

七、办事流程

失业人员就近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或网上办事大厅提交失业登记信息。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市直咨询电话:0537-2343244、2347282

业务监督电话:0537-2343204

行风监督电话:0537-2967927

十一、办理地点

市直办理地点: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

十二、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