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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指 南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一、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受理单位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各县(市、区)属地管理。
三、办理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6号)。
四、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五、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
七、办事流程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经办窗口提出申请,等待通知进行现场鉴定,待领取鉴定结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伤病情复杂的90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市直咨询电话:0537-2937902
业务监督电话:0537-2937313
行风监督电话:0537-2967927
十一、办理地点
市直办理地点: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
十二、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