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夏季高温天气、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切实加强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天气对劳动者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各用人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高温天气生产作业的相关规定组织生产,特别是在高温时段不得违规强迫劳动者工作,并按照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要加强高温作业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建立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特别是重点行业执行高温天气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进行严肃查处。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相关制度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2967163。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工作的通知
一、做好高温天气疫情防控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加强高温天气安全生产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不得违规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要加强对于从事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劳动者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不得强制其危险作业。
三、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
各类企业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要求,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四、加大监督管理和维权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维权渠道,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