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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3 1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济人社字2020102

 

关于印发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继续教育机构

为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现将《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922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遴选,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我市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市级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坚持统一规划、分批建设、示范引领、资源共享的原则,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二章  职责任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划,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是所推荐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等多方面为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帮助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获准设立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基地设立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并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学会)、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遴选。

  申请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一定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1000名专业技术人才,并逐年提高培训能力。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期分批进行申报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设立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查。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主管部门对本区域(领域)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复查,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认定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公布,并颁发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一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组织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利用市外、省外、境外的优质资源,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二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要向各个地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十三条  鼓励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四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六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管理单位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未经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单位同意,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建设单位不得以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十九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每年第四季度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经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按照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年度任务计划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后应认真做好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和效果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具体由管理单位负责。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评估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年度计划备案审核制度及有关规定,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取消其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安排年度市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项目计划时,向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予以重点倾斜,提升基地品牌,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我直接获批建立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可享受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各项政策。

第二十六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基地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单位要在政策制定、项目分配、资源整合经费保障等多方面为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承办各级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无偿或以优惠价格提供给基地内部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情况,可按有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管理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行业部门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9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