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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3 14:56 浏览次数: 字号:[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继续教育机构

根据《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和《关于印发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2020102号),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更好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组织开展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教育培训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一定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1000名专业技术人才,并逐年提高培训能力。

二、申报范围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县(市、区)直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均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相应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资源优势和承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任务的需要,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施教机构作为继续教育基地的备选单位,并出具推荐函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汇总表》(附件2)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县(市、区)限推荐3个备选单位,直部门(单位)限推荐1个备选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单位发文认定并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分期分批申报的原则。

(二)各(市、、各部门应结合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需要,优先推荐承担本区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任务,在重点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在社会上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的施教机构参与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报,同一单位不得多头申报。

(四)为更好发挥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级继续教育基地将突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的导向,优先从各县(市、区)直部门或行业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遴选,充分考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会、企业施教机构的合理分布。

(五)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优化结构布局,级继续教育基地评审将加大对申报单位产学研结合情况、承接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等情况的考察力度。

(六)请各县(市、区)直部门(单位)于1014日前,将推荐函及《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汇总表》《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表》(申请表一式三份)等书面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汇总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jnzgk@126.com,邮件标题注明:“XXXX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人:颜芬

联系电话:2967959

      

附件:1附件1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docx

2附件2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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