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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9 10:10 浏览次数: 字号:[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8元提高到142元,即每人每月提高24元。

    二、执行时间。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要按照统一要求,尽快落实资金,确保12月底前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