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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品牌调解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5 10:04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培育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品牌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特制定《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品牌调解工作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品牌调解工作室管理办法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4


附件: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品牌调解工作室管理办法

 

为培育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品牌调解工作室努力打造一批做得好、信得过、叫得响的调解工作品牌,不断完善调解组织网络,创新调解组织形式,分发挥调解在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品牌调解工作室,是指各级仲裁机构或调解组织在工作实践中培育设立的,以调解员、仲裁员个人姓名、团体名称等命名的特色调解工作机构。

第二条  品牌调解工作室名称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团体名称+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仲裁员个人姓名或个人其他称谓+调解工作室

第三条  品牌调解工作室标志标识应清晰明显,统一字体、颜色、材质、规格,通常悬挂于调解室正门中央或门口左(右)适当位置。

第四条 品牌调解工作室设立原则及条件: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调解工作的根本标准,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坚持依法设立,规范管理。品牌调解工作室由其所在调解组织提出申请,由该调解组织所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命名。调解组织应加强管理,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开展考核,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

3、坚持成效明显,特色突出。品牌调解工作室应具备经费、场地、人员等基本条件,立足本地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于成效明显、特色实出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带动一批,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调解工作品牌,确保调解工作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设立条件

1、品牌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作风严谨、工作敬业;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有3年以上调解仲裁工作经历,有较高的调解成功率;曾成功化解过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或直接参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没有出现因调解不力或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激化情况;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

2、有成熟的调解工作法;

3、有健全规范的工作制度;

41名以上的专职调解员;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调解所需的办公设备

6、有稳定的工作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报品牌调解工作室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所属调解组织的推荐材料;

(二)申请的品牌调解室主要业绩及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人员机构、工作制度等情况说明;

(三)调解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品牌调解工作室业务上接受所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一般在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内开展业务工作。

品牌调解工作室制作的调解文书应当加盖所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

品牌工作室应当保存调解文书的复印件,留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七条  品牌调解工作室应当主动与所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遇有复杂疑难争议可与仲裁机构进行个案会商或疑难问题研讨,必要时也可邀请仲裁委派员参加调处工作。

第八条  品牌调解工作室依法、公正、高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并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九条  品牌调解工作室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命名单位撤销命名:

(一)弄虚作假,虚报申请资料获得品牌调解室命名的;

(二)以调解员姓名或其他名称命名的工作室,该调解员离开所属工作区域,不再在该区域内生活、工作,没有条件从事该工作室调解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的;

(四)丧失本办法第四条设立原则和工作条件之一的;

(五)以调解员姓名或其他名称命名的工作室,该调解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调解工作受到当地党委政府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批评的。

第十条  品牌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调解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完善调裁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立案登记台账和统计上报制度,每月报送劳动纠纷化解数据,每年向命名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命名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品牌调解工作室调解文书格式和调解工作档案(含卷宗)参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