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人社字〔2021〕7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财政金融局、城乡统筹发展局、扶贫办,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服务中心、扶贫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财政局、农业服务中心、扶贫办: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字〔2021〕84号),为持续做好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就业帮扶,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我市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多形式就业
(一)促进就地就近就业。继续发挥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载体作用,打造集就业工厂、创业工坊、职业技能讲堂、乐业服务中心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综合体。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边缘易致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200元/月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与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灵活就业。开展新经济助推乡村就业行动,支持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三)引导返乡入乡创业。充分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在脱贫地区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各县(市、区)设立山东非遗扶贫就业工坊,促进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自主创业或带动就业。
(四)认定乡村振兴劳务基地。根据国家和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部署要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认定一批乡村振兴劳务基地,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对吸纳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或占职工总数20%以上(含)、成效好的乡村振兴劳务基地,每吸纳1人按照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二、引导中西部省份脱贫人口来济宁稳定就业
(六)推动跨省劳务协作。加强与黄河流域8省的合作,开发一批劳务合作基地,设立一批省外招工服务站,更大规模引进省外劳动力资源。
(七)做好在济宁市务工中西部脱贫人口就业援助。对来济宁市就业的中西部脱贫人口,进行失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享受当地就业扶持政策。
三、鼓励用工企业稳岗留工
(八)落实企业稳岗留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劳务输出
(九)探索设立“乡村人力资源服务协作体”。指导和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发起,组织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合作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形成“乡村人力资源服务协作体”,一体化开展乡村人力资源的求职招聘、职业培训、创业服务、政策落实、权益维护等服务。
(十)支持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通过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6个月以上),通过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五、强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帮扶服务
(十一)提供“点对点”务工便利出行服务。鼓励各县(市、区)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提供“点对点”务工便利出行服务,各县(市、区)可协调用工企业组织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务工专车、专列。
(十二)加大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大力推动项目制培训应用,加大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
(十三)实施山东省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品牌提升计划。鼓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立足本地人力资源和传统文化优势,培育、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人力资源品牌,实现“一县一品”。
(十四)做好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等群体就业状态动态监测。依托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群体的就业状态分类实施动态监测。推广使用就业帮扶直通车,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
各县(市、区)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供给,强化资金支持,加大舆论宣传,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抓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的认定管理和就业务工动态监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