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2020〕52号文件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设立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决定在全市全面设立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工作站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财政部门要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队伍建设。各法律援助机构要遴选组建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服务团,要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律服务人员,从事工作站值班,接受办事群众的咨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市本级的工作站实行工作日援助律师的常态化值班服务,各县(市、区)的工作站应确定法律援助律师值班日,有条件的可实行常态化值班服务。
三、规范援助程序,扩大援助范围。要进一步扩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援助范围,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体全部纳入援助范围的目标,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援助事项范围,实现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对象请求事项全部纳入援助范围。规范援助程序,建立工作台账,登记受援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受援人法律诉求,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为申请人提出法律建议。
四、简化受理程序,健全服务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残疾人劳动者和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申请援助的,加快办理进度,实行当日受理当日转交。
五、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配合。各级人社、司法、财政等部门应抓好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协调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工作问题。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 济宁市司法局 济宁市财政局
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