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有效预防和震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3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力度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部令第29号)规定,对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采取定期公布与不定期公布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开展社会公布工作。按照部、省统一要求,市局将由每半年公布一次调整为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也要相应增加公布频次,并于每季度末前5日将公布情况汇总后报市局。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随时公布,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二、加快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字〔2018〕301号)的要求,尽快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企业及个人,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并向同级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市局至少每季度要在局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集中公示一批(次)“黑名单”信息,并同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要加大推送公示力度,切实做到应列入尽列入、该公示全公示。
三、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各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规定,把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加大劳动保障检查频次。同时,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健全惩戒效果定期通报制度等措施,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狠抓社会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落实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市局将加强考核监督,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将把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相关指标考核权重。
各县(市、区)在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黑名单”管理及联合惩戒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管理科。
联系人:韦可,联系电话:2967598。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