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殊工时审批
(一)严格审批条件。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应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岗位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实行。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由提供岗位的企业提出申请,并将许可结果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直接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放宽范围,确保申请岗位与单位申请理由之间存在明确、直接的对应关系,对经调整班次、增加用工后能够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不予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二)优化审批服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树立“一次办好”理念,要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对特殊工时审批实行网上办理,同时保留线下窗口办理渠道。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邮寄等形式减少企业到现场次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对特殊工时审批条件、办理流程等进行公开,方便企业查询。压缩审批时限,企业首次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且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未发生变动的即时办结。
(三)规范审批流程。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后,重点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适当比例与拟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严格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二、加强指导服务
(一)依法保障职工知情权。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在收到批复后,应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新招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休息休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
(二)规范企业工时管理。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指导企业加强工时管理,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注意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扩大实行范围,并对在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任务,依法落实相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三)健全特殊工时档案。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要建立特殊工时登记存档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时情况。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工种岗位、人员名单、考勤记录、许可有效期、特殊工时计算周期等。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有效期满后两年。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通共享,通过审管互动系统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信息推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便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违反特殊工时制度相关规定等情形,认为需要变更、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正式行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决定,同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结果。
(二)加强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互联网+监管”,将企业执行特殊工时情况列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做好特殊工时工作制监督检查档案的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及时查处特殊工时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涉及特殊工时制度的投诉举报或劳动争议案件,对未经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或擅自扩大特殊工时制度范围的企业,依法快速查处。对于重大疑难问题,要集中研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