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梁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杰、陈四伟申请你单位支付工资纠纷一案。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1〕第673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杰)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及2021年1的工资总计77192.66元。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1〕第674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陈四伟)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5日的工资总计371572.26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地址:济宁市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205室,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