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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2021-03-17 13:42 浏览次数: 字号:[ ]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公开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内容

单位名称: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C2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法定代表人:李英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2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C2楼。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监察保障。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经200931日党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  本章程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20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年度重点工作,把党建作为统领工作的总引领和总抓手,以红色引擎驱动业务工作,狠抓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和局党委安排的各项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0年度工作情况

一是全力开展欠薪维权工作。充分发挥执法职能,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根治欠薪作为班子最大的政治任务和践行初心使命的直接表现,打造全方位无障碍的农民工维权通道,推行农民工安全帽二维码维权卡制度。联系卡上印有投诉维权电话和“农民工维权二维码”,可直接粘贴在安全帽上,发放到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工地,实现了“一帽一卡,扫码维权”。这项创新举措得到上级充分肯定,并在人社部刊文推广。同时,针对欠薪案件易发多发频发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积极开展欠薪陈案积案排查化解,落实“双打击一问责”。2020年以来共受理农民工来访咨询5200余人次,查处各类欠薪案件224件,累计为农民工追回工资233万元,欠薪案件查处质量在全省排名前列,连续两年实现无新发欠薪案件。

二是深入推进根治欠薪常态化督导。推行“常态化监管、清单化管理和精确化督导”,对所有县市区开展多轮拉网式督导检查,实现对全市范围内在建项目工地的100%全覆盖。大力推广样板工地,打造示范典型,督促项目工地建立包保清单和问题清单。健全与信访部门的常态化对接机制,保证欠薪线索的专人负责、即时对接。常态化包保机制和欠薪信访线索对接机制,作为根治欠薪工作的创新举措,在人社部官方网站获得宣介推广,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获全省第二名。

三是积极推广和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牵头住建、交运、水务、人行等部门联合成立工作专班,确保平台建设“政策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技术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的六到位。举办专题推进会、业务交流会、视频培训会等71场次,累计培训平台监管人员5300多人次。建立健全县(市、区)包保督导制度、专管员制度、操作规范化制度、定期通报制度等平台监管机制,加强平台日常监管,确保规范、高效运行。截至2020年12月,全市纳入平台监管的项目886个,实现“实名制管理”“实名制考勤”“专用账户上线”“工资银行平台代发”4个100%全覆盖。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农民工18.1万人,工资专户缴存资金22.01亿元,累计发放农民工工资15.87亿元,涉及30.1万人次。其中,实名制、考勤管理、工资专户、银行代发工资、预警处理等多项工作指标均居全省前列,多次获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表扬。坚持标本兼治,常态化推进行平台建设,取得了实效,欠薪案件大幅减少,没有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和重大舆情案件。

四是强化日常监管,扎实推进守法诚信建设。在全力抗击疫情的同时,认真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重点审查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劳务派遣、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共计完成书面审查1100户、完成日常巡视检查1200户,基本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我市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其中,为配合抗击疫情,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书面审查全部采取网上审查,采取“不见面”服务,让用人单位无需跑腿就顺利参审,赢得企业好评。进一步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梳理调整并在局网站公示“一单两库一细则”,完成对63户用人单位的抽查,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平台公示。在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等情况基础上,扎实开展2020年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完成对964户用人单位评定工作,并在市局网站公示。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强化了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了严重劳资纠纷隐患,同时减少了执法次数,降低了企业负担。

(二)2021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坚持“锻炼党性,提升能力,强化服务,争先创优”,抓好抓实班子建设,通过参观先进地市、开展警示教育、对标学习先进以及老党员讲执法、谈业务、上党课等活动,结合交流接访经验、案例分析、大案要案查处等,把党建思维融入到执法工作,着力提高班子的政治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执法能力。

二是继续强化党建引领业务。将党建工作贯穿到受理接访、案件处理、根治欠薪等各项工作中,建立党员接访岗、党员代跑腿、党员监督岗等,挖掘身边人、身边事的先进经验和奉献精神,积极宣扬优秀党员和业务骨干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支部班子和优秀党员在各环节、各方面的火车头作用。

三是根治欠薪工作常抓不懈。从政治任务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治欠保支工作的认识,全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根治欠薪”重要指示,充分发挥班子作用,建好用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加强日常监管,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解决因资金来源无保障、劳务信息不对称、支付行为不规范等造成的劳资纠纷、恶意讨薪、工资拖欠等问题。继续保持案件查处的速度和质量,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健全多部门工作专班机制,压实行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责任,实行联合惩戒,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坚持“一案多查”,切实将欠薪案件化解在当地。 完善“双打击一问责”、定期通报和案例分析工作机制,坚持多点发力,打好组合拳,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2、无业务职能未履行;

3、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无涉及法律诉讼;

4、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5、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6、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公开;

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实有编制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