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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公开信息
一、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住 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
宗 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法定代表人:姜广勤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41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副县级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宣传贯彻《调解仲裁法》及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负责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根据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培训、考核、任免工作;
(三)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四)参与协调和处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突发事件;
(五)指导下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六)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工作,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议。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工作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
(五)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调解庭、仲裁一庭、仲裁二庭、仲裁三庭等五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综合科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仲裁院日常工作;负责立案审查和报批;负责案件审理期限监督;负责案件审理分工并提出仲裁庭组成方案;负责办案业务文书的送达;负责仲裁院重大事项的协调、督办,检查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负责书记员管理工作;负责仲裁院文字材料的起草和信息工作;负责仲裁院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仲裁院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仲裁院公共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解庭工作职责:负责管理、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负责案前调解和庭前调解;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调裁衔接工作;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仲裁一庭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业务工作和政策研究工作;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负责仲裁与司法衔接、跟踪执行;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信息统计和案件分析工作;负责业务案卷归档和管理;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仲裁二庭工作职责:负责相关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勘验、调解、合议、调解书或裁决书制作、案后建议书制作等具体工作;负责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负责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负责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案件;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仲裁三庭工作职责:负责相关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勘验、调解、合议、调解书或裁决书制作、案后建议书制作等具体工作;负责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负责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负责因社会保险与福利发生的争议;负责因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负责因职业培训发生的争议;负责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负责因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1日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20年度,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党委领导下,我单位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断深化调解仲裁效能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促进了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2020年工作完成情况
(1)做好疫情防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妥善处理争议案件。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也为劳动争议埋下了激增的潜在风险,同时考验着仲裁机构的办案能力。为有效化解危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市仲裁院制定多种应对措施,一是及时对外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仲裁工作事宜的公告》,加大引导当事人通过非接触方式办理调解仲裁事项的力度,同时对案件处理程序进行简化调整。二是研究制定了《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济人社字〔2020〕12号),要求全市各仲裁机构正确把握疫情防控期间特定情形,合理调整案件处理程序。三是及时启动裁审衔接机制,以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制定了《关于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并下发至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为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统一裁审尺度提供了依据。四是组织召开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风建设暨办案业务培训会议,对立案接访及办案系统应用、“两规则一条例”进行了专题培训;传达了裁审衔接最新会议精神,对8个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统一了裁审标准。进一步加强了仲裁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促进了全市仲裁立案接访及办案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2)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探索推进智慧仲裁院和数字仲裁庭建设。一是借助“微仲裁”和“远程智慧庭审”系统,实现案件的在线审理。各办案组综合运用短信、微信群、微信小程序、远程智慧庭审系统等技术手段,在线办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常态。二是研究制定了规范互联网办案的指导意见。三是根据省人社厅工作安排,组织召开“互联网+调解”专项工作推进会议,大力推广人社部“互联网+调解”信息系统,调度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调解”的阶段性任务和目标。现各县(市、区)调解组织均使用服务平台并开展网上调解业务。
(3)打造“和为贵”调解品牌,推进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进一步宣传贯彻“和为贵”文化理念,扎实推进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全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的意见》,加强劳动机制体制创新,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二是召开了“和为贵”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建设专题会议,制定《完善“和为贵”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工作任务推进方案》,组织县(市、区)认领工作任务,并确定部分县区配合市级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三是相继组织召开儒家“和为贵”理念指导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研讨暨劳动人事争议调裁衔接座谈会、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暨“和为贵”预防调解机制建设专项组工作会议、“和为贵”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改革工作视频会议,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化处理机制。四是初步完善了调解组织专业化建设标准,印发了《济宁市劳动争议预防、协商、调解工作规程》,规范和加强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协商和调解工作。制定并印发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管理办法。
(4)强化争议源头预防,加强劳动争议风险防控。一是成立全省首家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宣讲团,宣讲团由劳动争议仲裁、社保、就业、劳动监察等单位业务骨干、劳动法专业律师、调解专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组成,加大对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力度。在山东弘大建设有限公司开展首次宣讲活动,省人社厅劳动争议预防协商及调解调研组现场观看了宣讲活动,对我市“和为贵”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定期开展宣讲互动,宣讲活动进企业、进园区、进县区成为常态;提升宣讲质量,组织召开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宣讲团宣讲观摩暨以练促讲活动,以练促讲,进一步锻炼了讲师团队伍。二是组建法律风险防控服务队,做好仲裁员联系企业制度。到弘大建筑、鲁泰煤业、经典集团、明达商学院、中煤集团、山东国能、山东鲁抗等40多家企业指导预防调解工作,为近30家劳动争议案件多发企业送发仲裁建议书,帮助企业建立内部协商机制、对话沟通机制、风控机制和预警预报机制、信用评价机制。三是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组织举办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骨干调解员培训班,来自全市人社系统、乡镇(街道)人社所、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仲裁员240余人参训。
(5)探索共建机制,多途径开展预防调解共建工作。一是探索党建与业务共建机制,与综合执法支队、劳动争议调解协会就落实、完善内部共建措施,制定了工作方案。二是探索与商会、协会开展共建,印发了《关于加强济宁市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通知》,组织召开了济宁市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协作工作会议,研究建立工作机制,对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扩大共建范围,联合多家企业商会协会组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联盟。三是探索与企业开展“党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协作共建,实地走访30余家企业并签订共建协议,引导企业在劳动争议方面由“被动应诉”向“主动预防”的角色转变。“政府主导—行业协同—企业参与”新型调解网络初步建立。
2020年市仲裁院本级受理案件1132件,案件量同比减少37.3%,当期结案率98.7%,调解结案率68. 4%,一裁终局率44.4%,仲裁终结率81.5%。济宁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市仲裁院工会被市总工会推荐申报省级模范职工小家,仲裁三庭被市委组织部评为“青年先锋岗”。
2、存在问题
当前全市调解仲裁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一是案件多发状况没有根本改善;二是调解仲裁办案能力、办案水平亟需提高;三是预防、协商、调解、仲裁工作还不能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变化,需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
3、工作打算
(1)完善“和为贵”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品牌,推动“和为贵”理念实践运用。一是进一步挖掘“和为贵”文化内涵,指导预防调解机制建设不断推进落实。通过宣传理念,完善制度,优化体制,把企业自身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控制即争议预防落到实处,从制度流程管理等各方面避免争议发生;企业的协商调解紧随其后,争取把争议解决在萌芽之中,解决在企业内部。二是进一步抓好平台创新。既建设以各级预防调解办公室为中心的管理指导平台,也充分利用以宣讲团、风险防控指导组为主的社会支持平台,更要发挥好以劳动争议调解协会为协调,各类企业、各类协会广泛参加的市场主体平台作用。三是着力探索适于各类市场主体的预防调解体制机制,特别是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的工作机制。四是开展有效衔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重点把企业、社区、镇街、工业园区、仲裁院、法院等平台以及预防、协商、调解、仲裁、审判等处理方式有效衔接,抓好体现“和为贵”理念的防调裁审一体化建设,充分发挥调解协会、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共享共赢,共同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做出贡献。
(2)推进仲裁机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在办案全过程,全面实施优质服务,开标准庭,办标准案。探索建设智能仲裁院、数字仲裁庭,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开展线上咨询、线上立案、线上开庭等线上服务,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维权。做好案后服务,指导、协助当事人快捷地执行裁决,实现快速维权。认真执行省调解仲裁三个地方标准,做好要素式办案改革工作,指导全市仲裁机构不断提高调解仲裁效能。
(3)深入开展创建仲裁品牌工作。紧紧围绕“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办案原则,继续实施阳光仲裁、和谐仲裁、便民仲裁措施。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对基层指导,广泛开展支部共建活动。突出做好仲裁品牌创建,全面完成按期结案率、调解结案率、仲裁终结率等指标任务。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我单位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2)没有业务职能未履行;
(3)没有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没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
(4)没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5)没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6)没有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经公开;
(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实有编制数: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