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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5 08:43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当前已进入高温季节,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高温天气疫情防控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 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控制和减少人员聚 集等工作,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 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 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严格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

加大高温天气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用人单位和职工广泛宣传《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营造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的社会氛围。要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有关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制造、环卫、快递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和急救知识宣讲,增强职工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遵守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时间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加点。  

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对违反高温天气工作规定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各类企业要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要求发放防暑降温费,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62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