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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引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受理条件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2.职工发生工伤后,提供有效病历及诊断证明,可证明所申报疾病由工伤所致,该疾病需由工伤直接引起,且在发生工伤前从未出现过,可以提出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应与伤残等级鉴定一并提出申请。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尚不能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可以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4.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如果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可以提出旧伤复发确认申请。没有争议,无需进行确认。

二、申请材料

现场办理:

1.申请表(《济宁市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济宁市工伤人员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申请表》、《济宁市工伤人员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济宁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  

3.申请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的,除上述两项材料外,还需提供首次发病时有效诊断证明及有效的系统治疗病历

4.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除上述两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确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个人提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

三、办事流程

现场办理:

1.材料受理: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社综合服务大厅申请,工作人员现场即时受理。

2.审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收讫告知书;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原因,发放补讫告知书。

3.现场鉴定:鉴定人员根据网站公布的鉴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鉴定时间和地点提前3-5个工作日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4.结论送达。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用人单位携带盖有公章的送达回证到市人社综合服务中心领取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个人领取的需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60日办结。(伤情复杂的90日办结)。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28个工作日办结。(伤情复杂的45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537-2937902

监督电话:0537-2937313

七、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地点: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综合专区B101-106号窗口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人社综合服务大厅C115室。

八、工作表单及附件

济宁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基本信息)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作表单及附件.docx

、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办事指引实行动态调整,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