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济宁市龙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卫东申请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1〕第482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2、赔偿申请人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080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669.75元;4、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0679元;5、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455.75元;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7613.3元;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2181.28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1年8月31 日10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大厅一楼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