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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杭忠娇、房荔玲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及赔偿金纠纷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1〕第664-665号)。申请人杭忠娇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9192.02元。申请人房荔玲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3月7日至2021年7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0197.9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1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大厅一楼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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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