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09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裁调对接、诉调对接工作(以下简称对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发展新时期“枫桥经验”,将调解的便利性和非对抗性,与仲裁、诉讼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相结合,充分发挥人社、法院、司法、工会在调处劳动争议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接工作,形成裁调、诉调有机衔接、多元参与工作机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共同推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裁调对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积极争取仲裁机构指导和支持,定期向仲裁机构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报告可能引发集体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共同做好争议预防预警;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重大疑难争议案件;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在工会或条件成熟的调解组织灵活设置派驻机构。
(二)加强诉调对接。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争议。健全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制度,吸收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制度,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四方联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对接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会议,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效能的办法举措。
(二)加强队伍建设。人社部门要抓好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准入、强化培训、加强管理、健全考核,确保调解员作用发挥。选派“政治素养高、服务意识强”的仲裁员,加快推进驻工会仲裁派出庭建设,为职工依法维权提供便捷服务。人社部门、法院应选派经验丰富的仲裁员、法官对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提升调解员业务素质。
(三)完善制度保障。在仲裁院、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工会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建立与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部门法律援助制度相衔接的工作对接机制。各级人社、法院、司法、工会等部门应加强裁调或诉调对接工作室的基础保障,配备信息化办公设备。建立工作激励与约束机制,落实有关待遇,提升对接工作室服务效能。
四、有关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对接工作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稳定、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相互协调,研究落实措施,建立有机衔接、有序运转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大力宣传调解先进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