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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7 15:18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要求,自2021101起,我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贯彻落实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

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缩小收入差距、共建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贯彻执行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就业吸引力,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到位。

二、积极宣传解读最低工资有关政策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各种新闻媒体,以及办事大厅、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做好最低工资规定及标准的宣传解读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内容宣传解读:

(一)我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和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和17元。其中: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结合我市实际,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同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三、加强最低工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特别要加强对各类服务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价单价、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劳动关系社会信用评价内容,向社会予以公布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927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