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1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和范围
(一)申报评审时间和地点
律师中级: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17日(星期五)公证员中级: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23日(星期四)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材料呈报和评审时间要求,采取集中时间受理申报材料的办法,请各单位安排专人(不得由本人报送材料),在规定时间报送到济宁市司法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8楼1817办公室,工作人员当场完成材料初审工作,回馈相关修改意见。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二)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和外市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委托函办理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
1.参照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司〔2020〕99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司〔2020〕100号)内容。文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
2.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规定,申报人员要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申报职称评审时提供近5年的继续教育情况。
3.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4.非企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5.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6.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
7.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申报评审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网上填报)
1.申报人员按照通知时间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注册并填报,建议使用谷歌或IE10以上版本浏览器。详细上报步骤请参考网站首页“常见问题”“下载资料”“联系我们”板块。
2.申报人员要严格按要求规范填写申报信息,填报的单位名称须与所在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3.学历信息:“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学位”要与学历学位证书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简写。学历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评审依据学历的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相关或相近。
4.任现职以来近5年度考核结果,应按个人年度考核表上的等次填写。近5年学习培训及继续教育经历,应按实际参加教育的情况填写。
5.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现专业技术职称”“获得资格时间”要按实际取得资格的情况规范填写。“获得资格时间”一栏,按以下时间填写:经评审取得职称的,填写评审通过时间;经考试取得职称的,填写考试最后一天(生效时间);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的,填写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时间。“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没有参加过初级评审,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申报人员,需单位出具聘任初级聘书,聘书模板见附件4,聘任起始时间需在国家司法考试证书落款时间之后。“年限”填写聘任累计的年限,年限计算到2021年10月。
6.“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及受奖情况”按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填写数量不超过3项,不允许填写聘任现职以前获得、与申报专业无关或无原件的成果及奖项。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时间”填写证书或有关文件的落款时间。“位次”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或1/1;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3人合作完成,申报人为第1位,填写为“1/3”)。
7.“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作品等”按时间先后顺序填写,数量不超过3项,不允许填写任现职以前获得、与申报专业无关或无原件的论文、著作和作品;“时间”填写报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题目”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作品名称。“位次”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或1/1;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3人合作完成,申报人为第1位,填写为“1/3”)。
8.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及表现,包括完成的业务工作任务、工作量、取得的效果等。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取得的效果要具体明确。
(二)申报材料(纸质报送)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5份(A3纸型,系统导出并彩色双面打印)。
2.《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表》2份(附件1),单位意见: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意见:市直律所、公证处空着不填,县市区律所、公证处由县市区司法局盖章;县市区人社部门意见或市直主管部门意见:市直律所、公证处空着不填,县市区律所、公证处由县市区人社局盖章;市人社部门意见空着不填。
3.《2021年度×专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1份(附件2),汇总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
4.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如证书丢失,须提交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5.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科研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实行代表作制度,著作、论文、作品等不超过2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2项),报送的论文、成果要与网上申报时填报内容一致。
6.一套案卷卷宗,具有代表性且装订完好便于翻阅。
7.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原件(附件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证书原件。
8.近5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9.《“六公开”监督卡》1份(附件4)。
10.《专家(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表》1份(附件5)。
11.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年度考核等次手册》)原件或经档案管理部门验审的复印件。
12.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附件6),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复印件1份,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
13.所有纸质申报材料请装入蓝色塑料档案盒内,每位申报人员只提交一个档案盒,封面用胶水粘贴档案盒目录(附件7),申报材料内文装订成册,封皮填写材料装订目录(附件8)。
(三)申报程序
1.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2.用人单位应当打破档案、身份的限制,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请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4.推荐参加我市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部门审核呈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或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各县(市、区)也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畅通渠道。未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和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律师、公证员系列职称申报材料一律由用人单位行政人员、内勤等专人汇总后统一上报,不得指派申报人员本人携带个人申报材料上报。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
济宁市律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济宁市公证员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将邀请我市本行业内权威专家组建,对参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式和办法,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质量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三)评审结果公示和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济宁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济宁市律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济宁市公证员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五、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我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严肃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监察。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工作过程中要强化舆情监督,及时掌握职称领域的苗头性问题,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及时做好风险处置;要注重挖掘典型,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电话:济宁市司法局组织人事科7711135。
附件:1.《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表》
2.《2021年度×专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
3.《聘任证书模板》
4.《“六公开”监督卡》
5.《专家(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表》
6.《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7.《档案盒目录》
8.《材料装订目录》
济 宁 市 司 法 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