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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
关于印发《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8 17:43 浏览次数: 字号:[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为切实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强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促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193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标准

 

一、评估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依法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依法设立并书面报告的分支机构),设立时间满一年及以上。

二、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和应评尽评的原则,实行谁监管、谁评价、谁定级,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牵头进行评估赋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展改革、公安、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评估事项及标准,并对县(市、区)上报的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三、时间安排

2021年起,信用评估每两年(单数年)集中开展一次2021年为例,评估范围为2020—2021年度机构信用状况。集中评估结束后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机构信用等级动态调整

原则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单数年的8月份启动评估工作,当年11月底前确定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四、评估指标

信用评估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评估内容包括一票否决事项、基本条件(10)、服务规范(20)、内部管理(15)、信用状况(30)、服务业绩(15)、社会责任(10)等7方面,共24个小项。详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指标》(附件)。

信用等级依据评估得分确定,ABC三级管理。90分(含)以上的定为A级信用机构,7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定为B级信用机构,70分以下的定为C级信用机构。对于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直接定为C级。

五、实施步骤

(一)机构自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照评估指标开展自评,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评估定级。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由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劳动关系、社保经办、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根据评估指标要求,通过书面审查、现场查验、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考察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同时,充分征集发展改革、公安、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监管记录和意见建议,综合考评赋分,拟定信用等级。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县(市、区)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及时、落实不规范的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三)公示确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定的信用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行文确定并在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诚信档案。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整理信用评估相关资料,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年度统计、年度报告等工作有关材料,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部建立诚信档案。加强诚信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归集信用信息。

(五)结果备案。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信用等级确定后15日内,将评估工作有关材料(工作通知、结果文件、公布截图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结果运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机制,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举措,推动信用评估结果有效转化。

(一)褒扬激励。对诚信状况好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树立诚信服务机构的市场地位;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降低其市场交易成本。

(二)约束惩戒。对严重失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依法实施责令关闭或停业、撤销许可决定、吊销许可证等惩戒措施,畅通市场退出机制;严格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失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三)信用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结果(信用等级)确定后,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增强信用评估结果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

 

附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