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规范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宁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59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发〔2019〕2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计划,是指我市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采用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等方式,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包括“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三支一扶”计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一次性安家费、招募体检费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而设立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省财政为支持各市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促进“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设立的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各县(市、区)落实“三支一扶”计划,保障“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在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设立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主要用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一次性安家费、招募考务费以及培训慰问等。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内与服务地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坚持“统一管理、科学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三支一扶”计划运行情况监督管理,对各县(市、区)招募计划、岗位脱离、期满转编、政策落实、日常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等情况等进行跟踪调度,监督抓好落实,提升工作质量;
(二)审核汇总各县(市、区)“三支一扶”招募计划的实际落实情况,提出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协助市财政局做好“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的预算核批工作;
(三)牵头组织实施我市“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考务、走访慰问和组织人员参加省级“三支一扶”人员专项培训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培训慰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各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实际招募情况及时拨补助资金;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开展“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培训慰问等工作,并做好本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标准、申请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严格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根据同岗位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十条 根据“三支一扶”计划实际招募上岗人数,省级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其中:对省财政困难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0元,对非财政困难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0元;给予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为省财政困难县每人每年6000元、非财政困难县每人每年3000元。
“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岗位脱离、服务期满后停止发放。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制作“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发放明细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明细,并于每年年底前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审核各县(市、区)实际招募在岗人数,提出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各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实际招募在岗人数及时拨补助资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分工配合,确保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资金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不规范、到位不及时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县(市、区),按年度应补助金额的5%扣减补助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