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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文、刘玉乾、李备、许召凤、张永伟、姜开霞、杨志远、秦文帅、王硕诉济宁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开庭通知书(邹劳人仲案字〔2021〕第422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17 14:30 浏览次数: 字号:[ ]

济宁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

本委受理王汉文、刘玉乾、李备、许召凤、张永伟、姜开霞、杨志远、秦文帅、王硕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劳人仲案字〔2021〕第422号)。

申请人王汉文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7-9月拖欠的工资1320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125.01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个人已缴纳2021年4到9月社保金2666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个人已缴纳2021年2到9月社保金1540元5.确认2021年2月到2021年9月与济宁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刘玉乾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6-9月拖欠的工资19440.12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354.28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已扣除的2021年4-9月的未交个人部分社保金3618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已扣除的2021年2-9月的未交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2100元;5.确认2021年2月到2021年9月与济宁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李备的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7-9月拖欠的工资12568.14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420.76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2-9月的社保,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8个月的社保6531.84元,折合现金6531.84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2-8月的公积金,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8个月的公积金6912元,折合现金6912元。

申请人许召凤的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7-8月拖欠的工资6475.39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一个月工资3717.87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4-8月的社保,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5个月的社保1756.44元,折合现金6201.09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2-8月的公积金,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5个月的公积金892.5元,折合现金2142元。

申请人张永伟的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7-9月拖欠的工资1944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070.89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2-9月的社保,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8个月的社保7248元,折合现金3630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2-8月的公积金,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8个月的公积金9600元,折合现金7500元。

申请人姜开霞的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7-8月拖欠的工资6475.39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一个月工资3717.87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4-8月的社保,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5个月的社保1756.44元,折合现金6201.09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2-8月的公积金,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5个月的公积金892.5元,折合现金2142元。

申请人杨志远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7-9月拖欠的工资12568.14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420.76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2-9月的社保,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8个月的社保6531.84元,折合现金6531.84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2-8月的公积金,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8个月的公积金6912元,折合现金6912元。

申请人秦文帅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7-9月拖欠的部分工资合计2016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一个月工资合算8964.31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4-9月的社保,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6个月的社保约8100元,折合现金2796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2-9月的公积金,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6个月的公积金7200元,折合现金3600元;5、确认申请人2021年4月-2021年9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王硕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7-8月拖欠的部分工资合计5621.88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一个月工资合算3901.29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4-8月的社保,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5个月的社保约7563.6元,折合现金2296.8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1年2-8月的公积金,加上已扣除的个人需缴纳的5个月的公积金5544元,折合现金2772元;5、确认申请人2021年4月-2021年8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本委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二楼2208室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5213823   

 

                                  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