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非常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等。用人单位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执法支队、监察仲裁科 供稿)